113年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甄試簡章

壹、報名日期:113年1月23日至2月2日。

貳、考試日期:113年3月2日。

參、報考資格:
(一)國籍:具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但無法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係因該外國國家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且已於到職前依規定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出具書面佐證文件經外交部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二)性別:不拘。
(三)年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但第十一階運務、電務、電力、養路工程類科須年滿十八歲以上(算至考試舉行前 1 日,即民國 95 年 2 月 17 日(含)前出生者)。
(四)學歷:需符合各類科學歷條件,至遲應於報名截止日前取得畢業證書。
(五)個別資格條件:需符合各類科資格條件,至遲應於報名截止日前取得證書或證明文件。

肆、甄試職務分類、預計錄取名額:
(一)第八階: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正取 58 名,備取 125 名。
(二)第九階:事務員、技術員,正取 53 名,備取 111 名。
(三)第十階:助理站務員、助理事務員、助理技術員,正取 511 名,備取 651 名。
(四)第十一階:服務員,正取 314 名,備取 441 名。
(五)錄取正取 936 名、備取 1328 名,備取資格至本甄試公告錄取結果之日起一年內有效,未獲通知遞補者,不得自行要求分發進用。

伍、考試類科、報考資格、應試科目:

●【第8階】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任相關工作 2 年以上具有證明者。

職  階

類  科

應試科目
共同科目專業科目





運  務

作  文

一、軌道運輸經營與 管理
二、鐵路運輸規劃學
三、運轉規章

不動產經營

一、民法
二、經濟學
三、企業管理

資  訊

一、網路通訊與資通 安全
二、系統程式分析與 設計
三、系統專案管理

企劃研析、

一、軌道經營與管理
二、運輸規劃學
三、鐵路法(含鐵路立體化、平台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等)

地政管理

一、民法(總則、物權 、 親權 與 繼承)
二、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三、土地利用(包括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土地重劃及土地經濟學)

會  計

一、會計學
二、會計審計法規
三、成本與管理會計
事務管理一、事務管理
二、企業管理
三、行政法

人力資源

一、勞動基準法
二、行政法
三、人力資源管理

財務 管理

一、財務管理與投資學
二、會計學
三、民法總則

法  務

一、民法
二、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三、智慧財產法

統  計

一、統計學
二、資料處理
三、抽樣方法與迴歸分析





土木工程

一、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二、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
三、結構學

建築工程

一、建築結構系統
二、營建法規與建管行政
三、建築營造與估價

都市計畫

一、鐵路資產活化概論(含附屬事業經營、多目標使用、文化資產保存、國有非公用設定地上權、鐵路立體化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等)
二、都市計畫及都市 更新法令與實務
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令與實務
安管理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含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二、勞動法規(含勞動基準法、勞動檢查法)
三、職業安全衛生設 施規則
備註【第 8 階-助理工程師-職安管理】學(經)歷條件 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1. 具高等考試工業安全類錄取或具有工業安全技師資格、高等考試工業衛生類錄取或具有工礦衛生技師資格。
2. 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且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證書者。
3. 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工安全(衛生)檢查工作經驗 3 年以上(需檢附證明文件)。
※本類科錄取人員應於服務單位依法令接受勞動檢查或主動申報時配合提供原應考資格之證書或證明文件。


●【第9階】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職  階

類科

應試科目
共同科目專業科目



消防工程作  文一、消防法規概要
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與檢修概要
三、災害防救法規與計畫應變概要
材料管理一、政府採購法概要
二、物料管理概要
三、國際貿易概要
不動產經營一、民法概要
二、經濟學概要
三、企業管理概要
會  計一、會計學概要
二、會計審計法規概要
三、成本與管理會計概要
事務管理一、事務管理概要
二、企業管理概要
三、行政法概要
法  務一、民法概要
 二、商事法概要(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三、勞動社會法概要



土木工程一、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概要
二、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概要
三、結構學概要
電機一、電路學概要
二、自動控制概要
三、電機機械概要
職安管理一、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概要(含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二、勞動法規概要(含勞動基準法 勞動檢查法)
三、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職安護理一、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概要(含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二、基本護理學(包括護理原理、護 理技術)及護理行政。
三 、 勞 工 健 康 法 規(含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等)
備  註1.【第 9 階-事務員-消防工程】學(經)歷條件 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並具有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防火管理人資格者者: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任相關工作 1 年以上具有證明者。 
 2.【第 9 階-事務員-法務】學(經)歷條件 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法律相關系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3.【第 9 階-技術員-職安管理】學(經)歷條件 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且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書者。
(2) 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工安全(衛生)檢查工作經驗三年(含)以上(需檢附證明文件)。
※本類科錄取人員應於服務單位依法令接受勞動檢查或主動申報時配合提供原應考資格之證書或證明文件。
4.【第 9 階-技術員-職安護理】學(經)歷條件 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且具有護理師或護士證書及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合格證書者。
※本類科錄取人員應於服務單位依法令接受勞動檢查或主動申報時配合提供原應考資格之證書或證明文件。
                   
                   

●【第10階】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職階

類科

應試科目
共同科目專業科目





運務

作文

一、鐵路運輸學概要
二、鐵路法





運務一、鐵路運輸學概要
二、鐵路法
材料管理一、政府採購法大意
二、物料管理大意
事務管理一、事務管理大意
二、行政法大意
財務管理一、財務管理大意
二、民法總則大意
廉政一、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二、廉政法規大意





土木工程

一、測量學大意
二、結構學概要與鋼筋混凝土學大意

建築工程

一、施工與估價大意
二、營建法規大意

電務

一、電工機械概要
二、電子學概要
術科 控制電路
電力一、電工機械概要
二、電子學概要
術科
一、電表使用(40%)
二、導線裁剪及安裝 (60%)
職安護理一、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大意
二、勞工健康服務計畫及健康管理大意

機械

一、機械原理概要
二、基本電學概要
術科 零組件量測及組裝

電機

一、電機機械概要
二、基本電學概要
術科 控制電路
備  註

●【第11階】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職階

類科

應試科目
共同科目專業科目



運務

作文

鐵路運輸學概要
土木工程測量學大意
消防工程消防法規與消防安全設備大意
電務基本電學概要
術科: 控制電路
電力基本電學概要
術科
一、電表使用(40%)
二、導線裁剪及安裝 (60%)
材料管理政府採購法大意

餐旅服務

行銷學概要大意

事務管理

事務管理大意

機械

機械原理大意
術科 零組件量測及組裝
電機基本電學大意
術科 控制電路
廚工安全衛生常識
術科 食品烹調實作及廚房 設備操作

餐務

安全衛生常識
術科 食品烹調實作及廚房設備操作

養路工程

路工程及鐵路養護作業大意
備  註1.【第 11 階-服務員-運務】【第 11 階-服務員-電務】【第 11 階-服務員-電力】【第 11 階-服務員-養路工程】
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且年滿十八歲者。
2.【第 11 階-服務員-廚工】學(經)歷條件 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且具有中餐烹調丙級(含)以上證照者。

各考試類科需用名額視當年實際需求提報辦理,考試類科以正式公告為準

陸、報名事項:
一、報名方式:
(一)報名期間:113 年 1 月 23 日(星期二)15:00 起至 113 年 2 月 2 日(星期五)17:00 截止,逾 期恕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為免網路壅塞,請儘早上網報名。
二、報名費用:
(一)報名費:
1.第八階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新臺幣 1,100 元整。
2.第九階站務員、事務員、技術員:新臺幣 1,000 元整。
3.第十階助理站務員、助理事務員、助理技術員:新臺幣 900 元整。
4.第十一階服務員:新臺幣 800 元整。三、報名應繳費件:
(二)繳費方式:
(二)繳費方式:線上刷卡或持報名系統列印之繳費單臨櫃繳款(限臺灣銀行)、金融 ATM 轉 帳、網路 ATM 轉帳繳費。(繳款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最遲應於 113 年 2 月 2 日 (星期五)24:00 以前繳納完畢,始完成報名手續。若因操作錯誤、繳費失敗而無法完 成報名手續,責任由應考人自行負責。(詳細繳款方式,請參閱「正式簡章」)。
※具「原住民」、「身心障礙」、「後備軍人」、「低收入 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報名費減半 優待身分者,請於報名期間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至甄試網 站,凡逾期、未上傳證明文件、檔案損毀或無法開啟、模 糊不清、無法辨識、未勾選優待身分、未填寫退費資訊、 或經審查資格不符者,恕不接受補件,不得享有報名費減 半優待,具應考資格,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報名 費;報名者應先繳交全額,經審查通過者將退還一半金額 之報名費。

柒、甄試方式:

一、甄試方式:本次甄試採分區應試、分區錄取及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採北(臺北)、中(臺中)、 南(高雄)及東(花蓮) 4 區辦理體能測驗、筆試測驗及口試或術科三階段測驗。 

二、成績計算:
(一)第一階段:體能測驗
1.應試類科:
(1)第 10 階 (機械類科、電機類科)及第 11 階(運務類科、機械類科、電機類科):
負重折返跑 40 公尺進行測驗(男性負重 35 公斤,女性負重 30 公斤)
◎視覺障礙、身心障礙類科無須體測。
(2)第 11 階養路工程類科: 負重折返跑 40 公尺進行測驗(男性負重 45 公斤,女性負重 40 公斤)
2.按體能測驗完成時間順序,以甄試簡章公告各類科正取與備取合計人數之 3 倍通 知參加筆試及口試或術科。
3.每一應考人以測驗 1 次為限。
4.依各體能測驗項目成績擇優進入第二試(筆試);未完成測驗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筆試)及第三試(口試/術科)。
(二)第二階段:筆試測驗
1.應試類科:
 (1)共同科目:作文。
 (2)專業科目:
第八階:測驗 3 個專業科目,題型為非選擇題(可為問答、計算、申論或其他 非屬選擇題或是非題之試題)。
第九階:測驗 3 個專業科目,題型為選擇題(單選題,答錯不倒扣)。
第十階:測驗 2 個專業科目,題型為選擇題(單選題,答錯不倒扣)。
第十一階:測驗 1 個專業科目,題型為選擇題(單選題,答錯不倒扣)。
 2.各科原始分數以 100 分計,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3.體能測驗之類科,按體能測驗完成時間順序,以甄試簡章公告各類科正取與備取 合計人數之 3 倍通知參加筆試及口試或術科。無體能測驗之類科,按筆試成績順 序,以甄試簡章公告各類科正取與備取合計人數之 3 倍通知參加口試或術科。
4.筆試成績平均未達 50 分(小數點第二位四捨五入)或任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 通知參加口試或術科。
(三)第三階段:口試/術科
1.第 10 階(機械、電機、電務、電力類科)及第 11 階(機械、電機、電務、電力、餐 務、廚工類科)進行術科測驗,其餘類科均進行口試。
2.術科測驗原則分區辦理,主辦單位視需要得集中考區辦理。
3.口試成績計算:口試成績以 100 分計,依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 變能力及應試相關書面資料等面向進行綜合評分。
4.術科成績計算:各科原始分數以 100 分計。
5.口試或術科成績任一科目為零分者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三、甄試總成績計算: 甄試總成績為筆試成績及口試或術科成績之和。採口試之類科,筆試成績占總成績 70%, 口試成績占總成績 30%;採術科之類科,筆試及術科成績各占總成績百分之 50%。
四、擇優錄取順序: 以甄試總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甄試簡章公告各類科正取、備取名額。總成績同分者,依序以 筆試專業科目一、專業科目二、專業科目三之原始分數高低排定名次,但經比分仍為同分 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錄取名次。
五、錄取結果公告
(一)錄取(含正、備取)名單將於 113 年 4 月 12 日(星期五)14:00 公告至甄試網站,請應 考人自行上網查詢,不另寄發錄取結果通知書。
(二)錄取人員名單及資料移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後續進用事宜。正取人員預 計 113 年 4 月底至 5 月中旬陸續辦理報到(確定期程與錄取名單一併公告)。正取人員 未報到、中途離職或相當職務出缺時,依序通知備取人員遞補。

捌、體格檢查
(一)體格檢查
1.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表(適用身心障礙):錄取人員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10、14 條規定項目於服務機關報到後實施一般體格檢查(請自行繳交體檢費用), 並依本公司通知期限繳交「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正本 1 份(如附件三) 存查。
2.第 8 階至第 11 階運務類科、第 8 階至第 11 階電機類科、第 8 階至第 11 階機械類 科、第 10 階至第 11 階電務類科、第 10 階至第 11 階電力類科及第 11 階養路工程 類科錄取者,應通過體格檢查(請自行繳交體檢費用),並於報到前繳交體格檢查 表(如附件四、附件五)。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繳交者,註銷其錄取資格。第 11 階 廚工及第 11 階餐務類科錄取者,應於報到前繳交合格供食品餐飲業用健康檢查證 明書(請自行繳交體檢費用),不合格者註銷錄取資格。
3.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作業請自行至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 療機構進行一般體格檢查(請至 https://hrpts.osha.gov.tw/Home/Index 查詢), 並持完成之體檢報告正本繳交(各醫院體檢作業皆須 7-14 個工作日,敬請提早作 業時間,以免影響當日報到完成之權益)。僑居國外之應考人,得在國外醫療機構 辦理體格檢查,但應經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 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4.行車人員體格檢查(甲類體位)作業請自行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認證之藥 物尿液檢驗機構完成行車人員體格檢查 ( 請 至 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10878 查詢),並持完成之體 檢報告正本繳交(各醫院體檢作業皆須 7-14 個工作日,敬請提早作業時間,以免 影響當日報到完成之權益)。
(二)報考人僅可擇一應試類科、應考區域及分發單位報名,一經報名程序完成後,即不得 要求更改。
(三)錄取人員配合業務需要擔任輪勤、輪班等工作,國定假日依班表出勤。
(四)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年滿 65 歲者得強制退休。
(五)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為國營事業機構,錄取人員如為支領月退休金或退休俸 (退除給與)之退休(伍)軍公教人員,有符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77 條、陸 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4 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77 條等停止 領受相關規定者,自到任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須依法停止支領。
(六)錄取人員進用後不得要求以高於應考資格以上之學歷或其他考試及格錄取資格提高敘 薪。報考人報考前請審慎考量,倘無法配合者,請勿報考。

玖、錄取分發與任用:

一、本甄試錄取進用之人員,其人事管理事項均依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管理要 點及勞工相關法令辦理,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如通過國家舉辦之考試,取得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時,亦不得要求改敘為交通資位人員身分。
二、正取人員未報到、中途離職或錄取分發單位有相當職務出缺時,依序通知該應試類科(錄 取分發單位)備取人員遞補之。備取資格於公告錄取結果之日起 1 年內有效,未獲通知遞 補者,不得自行要求分發進用,期限屆滿仍未獲通知遞補者,亦不得要求分發進用。
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 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 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錄取人員如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 本機構(單位)各級主管之情形時,為符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7 條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規定,將由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逕予分發至其他機構(單位),錄取人員不 得異議。
四、本次從業人員甄試係應業務需要並配合在地化用人需求,獲錄取之從業人員悉依國營臺灣 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管理要點,任職期間一律於分發單位服務,辦理該項甄試職缺 工作內容,不得辦理遷調,並於報到時簽訂切結書,不予簽訂者註銷其錄取資格。
五、依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甄選進用要點規定,新進從業人員自報到日起試用 3 個月,試用期滿,考核成績 69 分以下者,即予以終止僱約關係;考核成及 70 分以上者, 始完成甄選程序,正式進用。試用期間年資於正式僱用後,予以併計。另試用期間如發生 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本公司規章相關規定者情節重大者,得隨時停止試用。
六、錄取人員之分發以一次為限,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分發、更改階級、職稱、類科或保 留資格,備取遞補者亦同。錄取人員應於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期限內辦理報到, 如有依法服義務兵役(服志願兵役者不得申請延後報到)或天災、事變(如重病、意外) 等不可抗力事由,無法依通知之時間、地點報到者,應檢具足資證明文件(註:事由與無 法立即報到之間須有因果關係,且應符合其「發生」係屬無法避免、被動接受之性質), 並於公告錄取結果之日起 15 日內以書面向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延後報到,經 核准後方具延後報到資格。如未依通知期限報到且未提出延後報到申請,或申請延後報到 未經核准者,如逾時未報到,即取消錄取資格。備取人員遞補者申請延後報到程序亦同, 並於接獲遞補通知後 15 日內申辦。申請延後報到人員應於事由消失後 1 個月內向國營臺 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報到,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錄取資格,由後續備取人員遞 補。
七、錄取人員到職後,依法不得經營商業,非經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不得兼職、兼 課,亦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使用。

拾、待遇福利:
(一)錄取人員於試用期間及正式僱用期間,均自核派職稱之最低薪級起薪,其薪資暫依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待遇表(草案)」支給(以新臺幣計算),未 來薪資依核定數額支給,如有修正,亦同。
 1.服務員月薪:約 33,000 元。
 2.助理事務員/助理站務員/助理技術員月薪:約 36,000 元。
 3.事務員/技術員月薪:約 39,000 元。
 4.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月薪:約 42,000 元。
(二)每年得依年終考核結果晉薪一級,並以晉薪至該階最高薪級為止。另享有考核獎金、 績效獎金、勞保、健保及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等福利。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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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材:精編全套教材,完全掌握「命題範圍」、「命題方式」、「命題趨勢」。
四.教室:提供「安全、舒適、實惠」的授課空間,打造優良的應考環境。
五.服務:提供各項考情諮詢,協助辦理應考事項,解答課程教材疑難。
六.管理:運用「計劃、執行、管制」的管理方法,達成「金榜題名」的目標。
報名方式:請親至考友社<台北總社或各地分社>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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