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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5

<立法院>三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私校教師準用公校待遇。

  附件:
  立法院104.05.22.三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將公、私校教師待遇法制化,保障教師基本待遇支給與相關權益。條例中也納入激勵條款,要求政府與私校得視財務狀況,規劃福利制度,激勵教學士氣。
  新法規定私校教師薪給「準用」公校規定,避免私校大開減薪巧門。若私校違反規定,得連續開罰十至五十萬元至改善為止,粗估可嘉惠全國約六萬名私校老師。
  教育部表示,教師待遇法制化後,將可維持教師基本待遇支給,保障一定品質的經濟生活。教師待遇條例完成立法,解決二○一二年十二月大法官第七○七號解釋認為以行政命令規範教師薪俸法源違憲問題。
  委員表示,新法可保障學生受教品質,不因所屬學校屬公私立而有所差別,但新法雖同意私校教師薪給準用公校為原則,仍保留協商變動空間,未來實務運作上,要確保勞動條件,教師團體仍應團結努力。
  教師待遇條例規定,公、私立各級學校教師待遇包含本薪、加給與獎金,導師費與特殊教育津貼列專業加給。私校教師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與地域加給,準用相關規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
  新法規定,擴大公校職務加給對象,除兼任主管職者,未來導師、特殊教育工作者也同享職務加給;私校教師待遇則準用公校規定。
  而私校教師若加入工會,可授權工會代表協議職務、學術、地域加給。未協議前,校方不得變更支給數額,以防私校因財務狀況不佳,導致無法支付教師的薪水。
  私立學校積欠教師薪資、未依規定敘薪,或是未依公立學校標準考核,主管機關得連續處以十萬至五十萬元罰鍰,至改善為止。私校如果積欠老師薪資,私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與學校負連帶責任。

  ※相關考情,請參閱「105年教師資格檢定考試」E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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