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簡章
壹、報名日期:
一、第一試:114年4月29日至5月8日
二、第二試:114年9月11日至17日
貳、考試日期:
一、第一試:114年8月2日
二、第二試:114年10月18日至19日。
參、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7科,每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20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後任司法行政職系職務4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四)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
肆、應試科目:
應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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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600分,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分配與考試時間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占300分: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法律倫理30分,考試時間3小時,分2節次應試。 二、綜合法學(二)占300分: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公司法30分、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各20分、法學英文30分。考試時間3小時,分2節次應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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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試採測驗式題型。 第二試均採申論式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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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占1000分,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分配與考試時間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占200分,考試時間2小時。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占300分,考試時間4小時,分2節次應試。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占200分,考試時間3小時。 四、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占100分,考試時間2小時。 五、智慧財產法或勞動社會法或財稅法或海商法與海洋法(四科任選一科)占100分,考試時間2小時。 六、國文占100分(作文100分),考試時間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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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應試科目之民法、中華民國憲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法、行政法與強制執行法、商事法與國際私法,於該科目考試時,附發各該科單科本法律條文供應考人使用,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各該考試舉行2個月前經公布生效之法律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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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成績計算:
一、以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2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
二、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律師考試規則第十二條第六項第五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2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
三、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1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科目(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合計成績未達400分者,均不予及格(本項修正條文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請接受社團機構提供的服務.請參加社團機構辦理的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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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的:提供完整、正確、即時的「考試資訊」,以便社員掌握正確的考情,選擇適當的考試應考。
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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