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101年4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貳、報名日期:101年1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參、應考資格:
 
.三等考試: 18歲以上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技術人員除資訊處理類科外,限相關系科;船舶駕駛及輪機工程類科須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證書)。
.四等考試: 18歲以上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技術人員除資訊處理科外,限相當類科)。
.五等考試: 18歲以上,不限學歷,須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證書。
註1:詳細應考資格,請參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註2:考試院99年7月8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修正對照表」,為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 條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學歷條件,由原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資格,故修正關務人員特考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皆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肆、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


應試類科

應試科目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財稅行政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3.英文 4.行政法 5.財政學 6.民法 7.國際貿易實務

關稅法務

◎3.英文 4.行政法 5.民法 6.關稅法規 7.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關稅會計
◎3.英文 4.審計學 5.中級會計學 6.政府會計 7.成本與管理會計
關稅統計
◎3.英文 4.統計學 5.經濟學 6.抽樣方法 7.統計實務

資訊處理

◎3.英文 4.資料結構 5.資料庫應用 6.資訊管理 7.資料通訊

機械工程

◎3.英文 4.熱工學 5.機械製造學(包括機械材料)6.工程力學(包括靜力學、動力學與材料力學) 7.自動控制

電機工程

◎3.英文 4.計算機概論 5.電子學與電路學 6.電機機械 7.電力系統

化學工程

◎3.英文 4.化學程序工業(包括質能均衡) 5.儀器分析 6.物理化學(包括化工熱力學) 7.有機化學

紡織工程

◎3.英文 4.紡織品檢驗學 5.紡織機械學(包括應用原理、設備流程) 6.人造纖維與絲線加工學 7.紡紗學與織布學(包括不織布學)

輻射安全
技術工程

◎3.英文 4.放射物理與輻射安全 5.原子能法規(包括原子能法及其施行細則、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非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與檢查) 6.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7.密封放射性物質(包括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藥事
◎3.英文 4.藥理學與藥物化學 5.藥物分析與生藥學(包括中藥學)6.藥劑學(包括生物藥劑學)7.藥事行政與法規
船舶駕駛
◎3.英文 4.航海學 5.船藝學 6.船舶操作與船舶通訊 7.船舶管理與安全(包括避碰規則)
輪機工程
◎3.英文 4.柴油機 5.船用電學 6.輔機 7.輪機管理與安全







一般行政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3.英文※ 4.經濟學概要 5.行政法概要

關稅會計
※3.英文 4.會計學概要 5.會計審計法規概要
關稅統計
※3.英文 4.統計學概要 5.統計實務概要

資訊處理

※3.英文 4.計算機概要 5.程式語言概要

機械工程

※3.英文 4.機械力學概要 5.機械原理概要

電機工程

※3.英文 4.電工機械概要 5.基本電學

化學工程

※3.英文 4.有機化學概要 5.分析化學概要

紡織工程

※3.英文 4.紡織纖維學概要 5.織物組合與分析




船舶駕駛

1. 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英文

※3.航行當職大意 ※4.航海船藝大意

輪機工程
※3.輪機當值大意※ 4.輪機工程大意(包括柴油機大意與輔機大意)
 
註:試題題型:
1
普通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採測驗式試題。五等考試國文及英文,採測驗式試題。
2、
專業科目:三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四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五等:均採測驗題試題。
考試類科視當年用人需求提報辦理,正確考試類科以正式公告為主。
   
伍、體格檢查:
一、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二、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 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女性不及150公分者。
(二) 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於18或大於31者。
(三) 視力:兩眼矯正視力未達0.8者。
(四) 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五)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六)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七) 患有精神病者。
(八)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陸、成績計算:
一、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二、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柒、訓練、任用與轉調限制:
一、 本考試錄取人員需經訓練,並由財政部依其考試成績,遇缺依次分配關稅總局暨其各地區關稅局訓練,訓練期間不得改分配原分配職缺機關以外之機關占缺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財政部關稅總局暨其各地區關稅局分發任用。
二、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關務人員有關類別及官稱之資格,並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實際任職六年內並不得轉調財政部暨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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