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
  三等考試:100年10月22日至24日
  四等考試:100年10月22日至23日
  五等考試:100年10月22日
 
貳、報名日期:100年7月19日至28日
參、考試地點及錄取分發區:
一、 考區設置:分別在台北、南投、屏東、花蓮及台東等地區同時舉行。
二、 考場分配情形於考試前一日在國家考場公佈欄公佈,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
三、 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本考試分一般錄取分發區及蘭嶼錄取分發區,並以該地區各類科職缺,依成績高低,依序分配。
 
肆、應考資格:(凡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內政部認定登記為原住民,且依規定提出「原住民」身分證明者,皆可應本項考試。)
三等考試: 具有原住民身分,年齡在18歲以上,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者(技術人員限相關系科組);詳細應考資格請參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四等考試: 具有原住民身分,年齡在18歲以上,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技術人員限相關系科組);詳細應考資格請參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五等考試: 具有原住民身分,年齡在18歲以上,不限學歷皆可報考。
考試院5月12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修正案:
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學歷條件,由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資格;同時,修正技術類科應考資格。詳細請見「三等考試應試資格修正對照表」、「四等考試應試資格修正對照表」。
 
 
伍、考試科目:
.三等考試:請參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四等考試:請參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五等考試:請參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註1:99年度起,五等考試國文科改採測驗方式(包括公文格式用語),取消作文與公文寫作。
 
註2:考試院5月12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修正草案:
100年起各等級普通科目增加列考「英文」,並明定其占分比重,詳細請見「三等考試應試科目修正對照表」、「四等考試應試科目修正對照表」、「五等考試應試科目修正對照表」。
陸、暫定需用名額:
 

三等考試社一般行政等15類科,暫定需用名額41名;四等考試社一般行政等17類科,暫定需用名額47名;五等考試社一般行政等6類科,暫定需用名額22名,合計需用名額110名。詳細請見各類科詳細暫定需用名額表

柒、成績計算:
一、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二、 本考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公職醫事人員及獸醫科別專業科目平均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捌、體格檢查:
一、 本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考試之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須至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二、 前項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女性不及150公分者。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於18或大於31者。
3.視力:各眼祼視未達0.2者。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6.重度肢障。
7.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8.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9.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玖、分發與訓練:
一、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 並應按錄取分發區、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在二年內遇缺依次分配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事務之中央及地方所屬機關(構)、學校之職務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各訓練機關(構)、學校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
二、 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繳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核發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之合格證明,或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成績合格,未繳交合格證明或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三、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 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學校實務訓練。
考試院5月12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修正草案:
修正體格檢查及錄取分發規定,詳細請見「考試規則第八條、第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拾、轉調限制: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翌日起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構)、學校。本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並不得轉調下列中央及地方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原住民事務以外之職務:
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機關。
二、 司法院、內政部、教育部、交通部、法務部、財政部、經濟部、外交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海岸巡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直轄市政府暨台灣省各縣、市政府所屬局處室及所屬機關(構)其業務與原住民事務有關之單位。
三、 原住民地區五十五個原住民鄉(鎮、市)及區內之各級機關(構)、學校,與經教育部核列原住民較多及重點職業學校之國立內埔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四、 都市設有原住民生活教育協進會之鄉鎮市公所。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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