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100年11月12日至14日。
 
貳、報名日期:100年8月1日至10日。
參、考試地點:
  一、簡任升官等考試︰僅設北部(台北)考區。
  二、薦任升官等考試:分北部(台北)、中部(台中)及南部(高雄)等三考區同時舉行。
 
肆、應考資格:
 
一、薦任升官等考試︰
  (一) 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二)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三)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四)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人員。
(五)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二、簡任升官等考試:
  (一) 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四年以上,已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
(二)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三)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
 
伍、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
 
一、薦任升官等考試︰請參見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二、簡任升等考試:請參見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簡任升官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陸、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一) 現職人員最近三年考績或考成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成績得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例為百分之三十。 最近三年考績或考成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成績不得列入總成績,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二) 合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 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官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後,得視為考績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
(三) 升官等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升官等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考生請注意:
  考試院99年6月10日通過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修正案,簡任升官等考試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之日起五年內辦理三次為限,辦理三次完畢後,不再辦理。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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