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身心障礙國民自學進修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簡章

壹、依據:
一、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二、107年度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試務委員會107年會議紀錄。
三、107年度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實施計畫。

貳、目的:鼓勵失學身心障礙國民自學進修,經由鑑定考試承認其具有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

參、報名日期:107年8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肆、考試日期:107年10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伍、應考資格:
「曾參與106年度(含)以前辦理之「身心障礙國民自學進修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並至少一科及格,且符合以下兩點其中之一者」:
一、年滿20歲(88年9月1日「含9月1日」前出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之視覺障礙、聽覺障礙(含語言障礙)、肢體障礙或多重障礙之國民(含持有中華民國護照或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留證明文件者)。
二、、年滿18歲(90年9月1日「含9月1日」前出生),報名前曾於國民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之視覺障礙、聽覺障礙(含語言障礙)、肢體障礙或多重障礙(含有上面兩項以上)之國民(含持有中華民國護照或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留證明文件者)。

陸、考區及報名地點:
一、臺北市考區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
地址:10864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213號。
電話:(02)23019946轉313、314
傳真電話:(02)23324647
二、新北市考區新北市立海山高級中學
地址:22066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215號。
電話:(02)29517475轉261、262、263
傳真電話:(02)29565205。
三、臺中市考區臺中市立臺中家事商業高級中等學校
地址:40144臺中市東區和平街50號。
電話:(04)22223307轉701、707
傳真電話:(04)22217413。
四、臺南市考區臺南市立民德國民中學
地址:70444臺南市北區西門路三段223號。
電話:(06)2223014轉11
傳真電話:(06)2262364。
五、高雄市考區高雄市立英明國民中學
地址:80265高雄市苓雅區英明路147號。
電話:(07)7150949轉11
傳真電話:(07)7261421。

柒、報名事項:
一、應考人得親自或以委託他人持委託書方式報名,並親自填寫報名表(通訊報名概不受理)。
※受理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逾時不予受理。
二、繳交報名表。
三、繳驗應考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於報名表張貼正、反面影印本各1份;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繳驗中華民國護照或臺灣地區居留證正本或入出境許可證,並於報名表張貼正、反面影印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
四、身心障礙國民應擇一繳驗:
(一)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二)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所開立之中等(國中)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證明 並於報名表張貼正、反面影印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
五、以應考資格(二)報考者,應繳交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
六、繳驗以往考試及格之科目成績證明正本及影印本各1份,可申請該科免考,正本驗畢歸還。
七、繳交最近3個月內1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1式3張。(背面請寫考區學校及應考人姓名、出生年月日)。
八、領取准考證。
九、身心障礙國民如需特殊應考方式,應於報名表上填註 ,應於報名表上填註。
※報考人可擇一考區報名,不受戶籍限制,惟僅能至報名考區應試。

捌、考試事項:

一、科目及時間表:
時間
上午
下午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08:10

09:30
09:50

11:00
11:20

12:20
13:40

14:50
科目
國文
社會科學概論
啟明:英文
啟聰:素描實作
啟仁:英文
啟明:按摩學
啟聰:色彩學
啟仁:素描實作或色彩學

二、考試地點:各考區報考單位公布之考場位置及試場。
三、試場座次表於考試前1日下午2時,公布在各考區報考單位及網站。
四、考試範圍:
(一)啟明高職:國文、社會科學概論、英文、按摩學。
(二)啟聰高職:國文、社會科學概論、專業科目(一)素描實作、專業科目(二)色彩學。
(三)啟仁高職:國文、社會科學概論、英文、專業科目(素描實作或色彩學由應考人任選其一)。
※命題參採歷年試題佔40%,現行高職三年課程佔60%為原則,歷屆考題請逕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民服務窗口-學力鑑定下載(http://www.k12ea.gov.tw/ap/text_list2.aspx?type)。

玖、成績鑑定:
一、各科成績均以60分為及格,100分為滿分。
二、當次學力鑑定考試之所定科目(所有考科均報考)均及格,或各該科目均達 50分而總平均達60分者,為考試通過,發給「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證書」,證明其具有同級正規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
三、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者,以「學力鑑定考試成績通知單」作為各該科目及格之證明,以後報考本項考試得免考及格科目,如累計其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時,發給「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證書」。
四、前項部分考試科目之及格證明,於參加其他同級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時均予承認。

拾、成績通知:
(一)成績通知:107年10月規定日期寄發成績單,並上網公告及格名單。
(二)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證書正本於107年10月規定日期前以「限時掛號信」郵件寄發。

拾壹、注意事項:報考高中學力鑑定者,已取得高中、高職以上之學歷者不得報考。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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