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司法人員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簡章

壹、報名日期:113年04月30日至05月09日

貳、考試日期:
●第一試(筆試):113年8月10日至11日。

●第二試(口試):113年12月28日至29日。(三等法院書記官考試)

參、考試地點:

分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六考區同時舉行,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肆、應考資格:
.三等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下並具下列各該類科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類科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以上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等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伍、應試科目:

等別

考試科目
普通科目專業科目

三等


◎1.國文
(作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含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
6.刑事訴訟法
7.強制執行法
8.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四等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行政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應試科目試題題型:
一、三等及四等考試:國文(作文與測驗),作文占60% ,測驗占40%。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
三、專業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各占50%);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以正式公告為準

※考試類科視當年用人需求提報辦理,正確考試類科以正式公告為準。

柒、報名事項:
一、報名方式:
(一)一律採「網路報名」,並郵寄報名表件。有意報考者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
(二)報名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報名主站)」或「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報名分站)」
(三)相關詳細網路報名程序,請參閱「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四)本考試採「網路報名並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方式辦理,應考人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請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繳交報名費,並附繳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證明、考試及格證書、報名費減半優待證明、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姓名罕見字申請表及國民身分證影本等),於規定日期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至「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收」。逾期或未寄達者,考試報名無效,不得補件。
(五)照片電子檔:網路報名時須上傳最近1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照片電子檔,檔案大小須為1MB(1,024KB)以下,JPG檔案。
※相關上傳照片格式調整操作說明,請參閱「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調整相片操作說明」。
二、報名費用:
(一)三等考試新臺幣1,400元
(二)四等考試新臺幣1,300元。
(三)報名費優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後備軍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得依身分資格分別繳交下列證明文件,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請擇一身分申請)。
(四)繳費方式: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請在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可使用信用/WebATM 繳費或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於規定日期前,持繳款單透過郵局、便利商店、銀行、農漁會信用部或ATM轉帳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三、考區設置:本考試第一試筆試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6考區,應考人應自行選定應考考區、等別及類科,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
四、考試通知書(即入場證):考試通知書一律由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請於預定開放下載期間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場證下載」以空白紙張列印,並攜帶應試。

捌、體格檢查:
一、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訓練。
二、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三)重度肢障。
(四)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2條規定,應考人之體格檢查,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
(一)公立醫院。
(二)教學醫院。
(三)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
(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
(五)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玖、訓練、派用與轉調限制: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二、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60字以上成績合格,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三、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拾、工作內容簡述:
一、【法院書記官】: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二、【檢察署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三、【執行書記官】: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等事項。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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