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五等考試簡章

壹、報名日期:112911日至20日。

貳、考試日期112129日。

參、考試地點:
分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桃園市、基宜區、竹苗區、彰投區、雲嘉區、屏東縣、花東區、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15考區舉行。

肆、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不限學歷皆可報考。

伍、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註:本考試皆採測驗式命題。)

類科
普通科目專業科目
一般行政

1.國文(測驗)
2.公民(佔70%)與英文(30%)
3.法學大意
4.行政學大意
一般民政

3.法學大意
4.地方自治大意
社會行政

3.社會工作大意
4.社政法規大意
人事行政

3.法學大意
4.人事行政大意
戶政

3.法學大意
4.戶籍法規大意

原住民族行政


3.臺灣原住民族史大意
4.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勞工行政

3.法學大意
4.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教育行政

3.教育學大意
4.教育法規大意
財稅行政

3.財政學大意
4.稅務法規大意
會計

3.會計學大意
4.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統計

3.統計學大意
4.資料處理大意
經建行政

3.法學大意
4.經濟學大意
地政

3.土地行政大意
4.土地法大意

圖書資訊管理

3.圖書館學大意
4.中文圖書分類編目大意
廉政

3.法學大意
4.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測量製圖

3.製圖學大意
4.平面測量學大意
電子工程

3.電子學大意
4.基本電學大意

※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以正式公告為準

※考試類科視當年用人需求提報辦理,正確考試類科以正式公告為準。

陸、成績計算
總成績之計算:
(一)、本考試成績之計算及錄取標準,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辦理。
(二)、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五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三)、本考試成績有1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四)、本考試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柒、錄取分發區
本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並以每一直轄市、縣(市)為一錄取分發區,包括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市、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 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 等15個錄取分發區。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錄取分發區,錄取分發區一經選定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應考人並不得自行決定考區,須於所選定之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試。

捌、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錄取人員,按錄取分發區,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構)、學校訓練。練期滿成績及格,由各訓練機關(構)、學校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經用人機關自行遴用後,其訓練程序,與正額錄取人員之規定相同。
二、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且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三、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玖、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一、分發單位:通過考試者取得任用資格後,將分發至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公營事業機構等機關服務,從事職系說明書、職務說明書、職等標準所規定之工作。
二、工作性質:請參閱「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五等考試分發單位及工作性質」。

拾、任用與俸級: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規定,初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本項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依前揭法規及行政院107年1月31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000011號函核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規定數額為基準,摘錄彙整如下:

俸額專業加給合計備註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者

1.本表係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為計算實例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2.如對任用或薪資有任何疑義者,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12,470元

18,980元

31,450

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稱「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級之給與;「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三、加給分下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 公務人員相關福利制度,請參閱「公務人員福利制度表」。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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