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壹、 檢定日期:
第一梯次:100 年3月27日。
第二梯次:100 年7月24日。
第三梯次:100 年11月13日。
貳、報 名日期(個別、團體):
第一梯次:100年1月11日至20日。
第二梯次:100年5月10日至19日。
第三梯次:100年9月6日至15日。
除申請免試術科者,得選擇採網路報名或通信報名外,其餘一律採通 信報名。
參、報 檢資格
一、丙級技術士:年滿15歲或國民中學畢業。(年齡計算以檢定辦理單位同一梯次學科測試日期之第一日為準。)
二、乙級技術士:
〈一〉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時以上,或從事相 關工作二年以上者。
〈二〉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者,或高級中等學校在校最高年級 者。
〈三〉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五年制專科三年級以上、二年制及三年制專科、技術學院、大學之在校 或同等學力證明者。
〈四〉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400小時,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五〉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時,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者。
〈六〉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1600小時以上者。
〈七〉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時以上,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者。
〈八〉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累計400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且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 同等學力證明者。
〈九〉接受相關職類技術生訓練二年,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者。
〈十〉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者。
〈十一〉大專校院以上相關科系畢業或在校最高年級者。
〈十二〉大專校院以上非相關科系畢業,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400小時以上,或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 作一年以上者。
〈十三〉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六年以上者。
三、甲級技術士:
〈一〉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 工作二年以上者。
〈二〉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 時數累計800小時以上者。
〈三〉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 時數累計400小時以上者,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四〉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技術學院、大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證 明,且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五〉具有專科相關科系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四年以上者;或具有專科非相 關科系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六年以上者。
〈六〉具有技術學院或大學相關科系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或具 有非相關科系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五年以上者。
註: 特殊職類之資格依各職類之規定為準,各級特殊職類包括:
一、 丙級:中餐、西餐烹調、保母人員、照顧服務員、手語翻譯、室內配線-乙種電匠、自來水管配管-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職業潛水、堆高機操作、 鍋爐操作、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字臂起重桿操作、移動式起重機操作、升降機裝修、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工電銲、氣銲及半自動電銲等職類。
二、 乙級:中餐烹調、職業潛水、機器腳踏車修護、室內配線-甲種電匠等職類。
三、 甲級:汽車修護職類。
詳細報檢資格請參見正式簡章
註:行政院勞委會99年11月24日通過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部分條文,請見「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修正草案」。
肆、檢 定方式每 一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均分為「學科測試」與「術科測試」兩階段完成。
一、 學科測試:
(一) 學科測試採筆試測驗題方式為原則,並以電腦閱卷。測試時間除電腦軟體設計乙級分兩堂測試外,其餘測 試時間為 100 分鐘,成績為 60 分(含)以上及格。
(二) 電腦軟體設計職類乙級分兩堂測試,測試時間第一堂為 100 分鐘、第二堂為 120 分鐘,第一堂成績總分為 35 分,第二堂成績總分為 65 分,合計 100 分,總成績達 60 分(含)以上為及格。
二、 術科測試:
(一) 「商業計算」、「會計事務」、「勞工安全管理」、「勞工衛生管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術 科測試日期與學科測試日期安排於同一日(非同一間試場)舉行,上午為學科測試,下午為術科測試。
(二) 除上述術科採紙筆測試職類外,其餘各職類依試題規定辦理或採實作方式測試,其術科測試地點由主辦單位依選擇報名地點(非依應 檢人住址)衡酌報檢人數分佈情形、各評鑑合格場地之辦理經驗、意願及各場次術科測試應具相當經濟規模等各項因素綜合審議後,分配至合格術科場地接受測試 (術科之成品及材料不予退還應檢人)。部分職類受限於報檢人數、檢定經費之經濟規模、合格場地及辦理意願等因素,必需集中一地接受測試,報檢人於報名後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換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或退還報名費。術科測試日期及地點由術科試務辦理單位於術科測試前十日以掛號郵件另行通知(但術科試題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術科試務辦理單位應檢人請自行上網查詢(中餐烹調及美容請於報名後 45 日隨時上網查詢),查詢網址http://www.labor.gov.twhttp://www.aidc.com.tw。或利用電腦語音專線查詢 (04)2259-8800。
伍、成 績評定
一、 學科測試成績以達到60分(含)以上為及格【電腦軟體設計乙級第一堂及第二堂合計達60分(含)以 上】;學科測試成績在測試完畢四週內評定完畢,並寄發成績通知單。
二、 術科測試成績之評定,按各職類試題所訂評分標準之規定辦理,採及格、不及格或百分比法(只列示及格或不及格,不加註術科分 數);術科測試成績經評定後,由術科試務辦理單位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據以寄發技能檢定成績通知單。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98年8月28日公告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 費標準」第六條術科測試費用附表
三、 若應檢人於測試完畢後35日內,未收到學、術科成績單,請逕洽辦理單位。另申請技能檢定補發學、術科成績單,請向主辦單位辦 理。
註: 承辦單位:
台灣地區(含金馬地區北高兩市除外):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
台北市: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
高雄市: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陸、合 格發證
一、 凡經參加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 並繳交證照費後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製發「中華民國技術士證」。如需輔導就業者,可透過全國就業服務機構,優先予以輔導就業。至於報檢自來水管配管-自來水 管承裝技工、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轉經濟部核發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證書,並由經濟部水利署收取自來水管承裝技 工考驗合格證書費200元整。報檢室內配線-甲種電匠、甲種電匠、室內配線-乙種電匠、乙種電匠考驗合格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轉經濟部核發 甲、乙種電匠考驗合格證書。
二、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84年5月9日(84)勞職檢字第009089號函規定,請領及換補發技術士證應繳交證照費新 台幣160元整;另申請懸掛式技術士證書者,繳交證照費新台幣400元整,均向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提出申請。
柒、附 註
一、 97年度公告將停辦職類:
包括車床工、鉗工、沖壓模具工、銑床工、電腦數值控制車床工、精密機械工、網版印刷、電腦數值控制銑床工、塑膠射出模具等9 個職類,100 年度僅受理免學、免術者報檢,並於民國101年停辦。
二、 98年度公告將停辦職類:
調酒職類,100 年度僅受理免學、免術者報檢,並於民國102 年停辦。
三、 99年度公告將停辦職類:
照相、機械製圖、網版製版、圖文組版、圖文組版-文字處理、圖文組版-電腦排版、圖文組版-圖像組版、電腦輔助機械製圖等5 個職類,自100 年起將限免學、免術者報名,並連辦3 年於民國103 年停辦。
四、 100 年度公告停辦職類:
(1)重機械操作-裝載機職類,限免學、免術者報名,連辦3 年於民國103年停辦,本(100)年度起並改以重機械操作-鏟裝機、一般裝載機新職類辦理。
(2)建築製圖、電腦輔助建築製圖及延後一年實施之廣告設計等3 個職類,自101 年起將限免學、免術者報名,並連辦3 年於民國104 年停辦,改新職類辦理。
五、 100 年度新開辦職類:
(1)新增開辦職類或級別:會計資訊(丙)、重機械操作-鏟裝機(單一級)、重機械操作-一般裝載機(單一級)等2 個職類。
(2)整合後開辦之職類:模具-塑膠射出模具(乙)、印前製程(乙)、印前製程-圖文組版(丙)、網版製版印刷(乙)、網版製版印刷-製 版(丙)、攝影(丙)、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製圖(乙、丙)等5 個職類。
六、 屬於二年辦理一次,100年度辦理,101年度不辦理之職類:
鑄造(甲)、農田灌溉排水-設施維護管理(田間項)(丙)、農田灌溉排水-設施維護管理(機電項)(丙)、農田灌溉排水-灌溉水質管理及 檢驗項(乙)、農田灌溉排水-管路灌溉項(丙)等2 個職類。
七、 屬於二年辦理一次,100年度不辦理,101年度辦理之職類:
泥水(甲)、冷作(甲、乙、丙)、鋼筋(甲)、模板(甲)、化學—有機物檢驗(甲)、化學—無機物檢驗(甲)、門窗木工(甲、乙、丙)、 陶瓷—石膏模(乙、丙)、製鞋(丙)、製鞋-製面(乙)、製鞋-製配底(乙)等8 個職類。
八、 98年6月30日公告「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辦理時程修正訊息」,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機械製圖、電腦輔助機械製圖、網版製版、圖文組版、就業服務及按摩等6職類, 原定自99年起限免學術,並連辦3年於民國101年後停辦,修正後延後自100年起限免學術,並連辦3年於 民國102年後停辦等規定。
九、 100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實施計畫」。
※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見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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