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簡章

壹、報名日期<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貳、考試日期<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參、應考資格
 
三等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報考「社會工作類科」須具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畢業。詳細請參閱「應試資格表」。
四等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肆、考試類科、應試科目
 
等別類科
應試科目
普通科目專業科目
三等考試

 

社會行政◎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行政法
4.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5.社會研究法
6.社會工作與社會福利
社會工作3.社會工作方法與實務
4.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5.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6.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四等考試保育人員3.兒童發展與輔導
4.親職教育概要
5.兒童少年福利概要
備註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考試類科視當年用人需求提報辦理,正確考試類科以正式公告為準。
伍、成績計算
 
一、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二、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陸、任用訓練及轉調有關規定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由內政部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內政部所屬社 政機關訓練,訓練期間不得改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
二、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實際任職三年內並不得轉調內政部所屬社會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請接受社團機構提供的服務.請參加社團機構辦理的輔導>
◎社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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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完整、正確、即時的「考試資訊」,以便社員掌握正確的考情,選擇適當的考試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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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考服務:協助辦理應考事項,提供各項應考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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