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會計事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壹、報名日期(個別、團體)
● 第三梯次:113年8月27日至9月5日。(乙級、丙級)
※個別報名之報檢人得選擇採「網路報名」或「通信報名」。
貳、檢定日期:
● 第三梯次:113年11月3日。(乙級、丙級)
參、報檢資格

一、丙級技術士:
年滿15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以出生日起計算至學科測試日止。)
二、乙級技術士: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時以上,或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者。
2.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者,或高級中等學校在校最高年級者。
3.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五年制專科三年級以上、二年制及三年制專科、技術學院、大學之在校或同等學力證明者。
4.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400小時,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3年以上者。
5.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時,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2年以上者。
6.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1600小時以上者。
7.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時以上,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者。
8.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累計400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1年以上,且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者。
9.接受相關職類技術生訓練2年,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2年以上者。
10.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2年以上者。
11.大專校院以上相關科系畢業或在校最高年級者。
12.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6年以上者。
備註:
※上述相關職業訓練及技術生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以在職業訓練機關(構)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培訓時數,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得納入第一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
※「在校最高年級者」係指學校之學年制最高年級學生,並經向學校註冊取得證明文件者。
※「相關工作」係指日、夜間從事與報檢職類相關之現場作業、管理、監督、訓練、 教育及研究業務等工作,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肆、檢定方式

一、學科:
丙級
採筆試測驗題方式(單選題80題,每題1.25分,答錯不倒扣)測試時間100分鐘,採電腦閱卷。測驗範圍包括:會計基本概念、平時會計處理程序、期末會計處理程序、會計資訊系統概念相關法令之規定職業道德與工作倫理等6項。
乙級
採筆試測驗題方式(單選題60題,每題1分;複選題20題,每題2分,答錯不倒扣)測試時間100分鐘,採電腦閱卷。測驗範圍包括:會計基本概念及會計處理程序、資產及負債之評價、業主權益之會計處理與表達、現金流量表之編製與財務報表分析、會計資訊與進銷存相關資訊處理作業及職業道德與相關法令等6項。
※自107年1月1日起,學科測試中加考「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環境保護」及「節能減碳」等技術士技能檢定共同科目,且各職類學科測試抽題比例為各5%。

二、術科:乙、丙級均以會計實作為原則,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約4至6大題,採計點方式計分,測驗時間為120分鐘。測試項目如下(應檢人於下二項中擇一參加術科測試):
丙級
人工記帳:
(1)
記帳實作(分錄、過帳、試算、調整、結帳等)
(2)編表實作(結帳工作底稿、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業主權益變動表)

資訊:
電腦實作(會計總帳)
乙級
人工記帳:
(1)
編製傳票
(2)記帳實作(分錄、過帳、試算、調整、結帳等)
(
3)編表實作(結帳工作底稿、財務報表及其附表、調節表等)
資訊:
電腦實作(會計總帳、銷售及收款循環、採購及付款循環、庫存管理與營業稅申報)

伍、成績評定

一、學科測試成績以達到60分(含)以上為及格;成績在測試完畢4週內評定完畢,並寄發成績通知單。
二、術科測試成績之評定,按各職類試題所訂評分標準之規定辦理,採及格、不及格法或百分比法 (另加註術科總分);依術科測試成績作業程序,各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於當梯次就所接受委託辦理該職類級別(術科採集中閱卷職類除外)之所有應檢人測試完成後 1 週內,將成績函送發展 署技能檢定中心,經該中心審核無誤將於 2 週內據以寄發技能檢定成績單,並公布於「技檢中心網站」供應檢人查詢。
三、若應檢人於測試完畢後35日內,未收到學、術科成績單,或申請補發學、術科成績單,請逕洽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

陸、合格發證

一、凡經參加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並繳交證照費後由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製發「中華民國技術士證」。如需輔導就業者,可透過全國就業服務機構,優先予以輔導就業。
二、請領及換補發技術士證應繳交證照費新台幣160元整;另申請懸掛式技術士證書者,繳交證照費新台幣400元整,均向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提出申請。

柒、注意事項

一、術科測試日期與學科測試日期安排於同一日,但不一定同一試場舉行,上午為學科測試,下午為術科測試。

二、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其當年及格成績得自翌年起保留3年,若年度未開辦該職類其保留年限順予延後,惟報檢人必須於報名時檢附成績及格通知單提出申請,若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視同一般報檢人,且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正及退費。申請免試學科或術科時,檢附成績測試及格通知單影本(成績單上必須有分數)可取代報檢資格證件。
三、工作經歷證明:
1.檢附由服務單位或職業工會開具之服務證明影本。(若因公司解散、倒閉或關廠歇業,致無法取得從事相關工作證明文件者,得以公司解散、倒閉或關廠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個人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年資證明切結代替。)
2.相關工作證明年資之計算:計算至報名當天為止,不同服務單位可累計。
3.工作經歷證明需註明之內容:起訖日期、報檢職類相關工作內容、公司名稱及地址、公司統一編號、公司章、負責人私章(若有塗改處請於塗改後加蓋負責人私章)。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見「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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