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簡章

壹、報名日期:113年9月10日至19日。

貳、考試日期113年12月7日至9日。

參、考試地點:

設置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桃園市、基宜區、竹苗區、彰投區、雲嘉區、屏東縣、花東區、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15考區。

肆、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18歲以上,符合以下條件:

三等考試公立或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或獨立學院以上畢業。(即大學(含)以上學歷)。
報考「技術類科」限相關科系各類科應考資格詳見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四等考試公立或私立高中(職)學校以上學校畢業,公立或依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持有證明文件者。
報考「技術類科」限相關科系各類科應考資格詳見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五等考試不限學歷皆可報考。

伍、應試科目:

三等考試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四等考試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五等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五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陸、暫定需用名額:

三等考試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以正式公告為準
四等考試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以正式公告為準
五等考試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以正式公告為準
備    註

柒、成績計算:

三等考試:
一、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二、本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或建築設計、景觀與都市設計二科目成績未達50分;或實地考試成績未達60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四等考試:
一、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二、本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或實地考試成績未達60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五等考試:

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捌、錄取分發區:
本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並以每一直轄市、縣(市)為一錄取分發區,包括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縣、基宜區(包括 基隆市、宜蘭縣)、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彰投區(包 括彰化縣、南投縣)、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 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5個錄取分發區。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錄取分發區,錄取分發區一經選定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應考人並不得自行決定考區,須於所選定之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試。

玖、分發訓練及轉調限制: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錄取人員,按錄取分發區,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構)、學校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各訓練機關(構)、學校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經用人機關自行遴用後,其訓練程序,與正額錄取人員之規定相同。
二、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且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三、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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