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西餐烹調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壹、報名日期:
第二梯次:113年4月23日至5月2日。(乙級、丙級)
※個別報名之報檢人得選擇採「網路報名」或「通信報名」,團體報名限採「通信報名」。

貳、檢定日期:
● 第二梯次:113年7月7日。(乙級、丙級)
參、報檢資格:

一、丙級技術士:年滿15歲或國民中學畢業。
(※年齡計算以檢定辦理單位同一梯次學科測試日期之第一日為準。)
二、乙級技術士: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時以上,或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2年以上。
2.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者,或高級中等學校在校最高年級者。
3.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五年制專科三年級以上、二年制及三年制專科、技術學院、大學之在校學生。
4.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400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3年以上者。
5.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2年以上者。
6.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1600小時以上者。
7.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時以上,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者。
8.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累計400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1年以上,且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者。
9.接受相關職類技術生訓練2年,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2年以上者。
10.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2年以上者。
11.具有大專校院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或大專校院以上在校最高年級。
12.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6年以上者。
※上述相關職業訓練及技術生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並以在職業訓練機構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在校最高年級者」係指學校之學年制最高年級學生,並經向學校註冊取得證明文件者。
※「相關工作」係指日、夜間從事與報檢職類相關之現場作業、管理、監督、訓練、教育及研究業務等工作,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肆、檢定規範

職    類 共同科目 專業知識及技能
西餐烹調(丙級) 1.職業安全衛生
2.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
3.環境保護
4.節能減碳
1.食物的性質及選購
2.食物貯存
3.食物製備
4.器皿與盤飾
5. 設備與器具
6.營養知識
7.成本控制
8.安全措施
9.衛生知識
10.衛生法規
西餐烹調(乙級) 1.職業安全衛生
2.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
3.環境保護
4.節能減碳
1.食物的性質及選購
2.食物貯存
3.食物製備
4.器皿與盤飾
5.設備與器具
6.營養知識
7.成本控制
8.安全措施
9.衛生知識
10.衛生法規

※自107年1月1日起,各職類「學科」測試中加考「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環境保護」及「節能減碳」等共同科目,且抽題比例為各佔5%。

伍、檢定方式:
分為學科測試與術科測試兩階段完成,試題均由技檢中心聘請國內專家、學者就「檢定規範」範圍內命製。
一、學科測試:
(一)乙級:採筆試測驗題方式(單選題60題,每題1分;複選題20題,每題2分,複選題全對才給分,答錯不倒扣),並以電腦閱卷,測驗時間為100分鐘。
(二)丙級:採筆試測驗題方式(單選題80題,每題1.25分,答錯不倒扣),並以電腦閱卷,測驗時間為100分鐘。
二、術科測試(乙、丙級):

1.依試題規定辦理或採實作方式測試。
2.術科測試地點,由主辦單位依選擇報檢考區(非依應檢人住址)衡酌報檢人數分佈情形、各評鑑合格場地之辦理經驗、意願及各場次術科測試應具相當經濟規模等各項因素綜合審議後,分配至合格術科場地(不一定分配於同一縣市)接受測試(術科之成品及材料不予退還應檢人),部份職類受限於報檢人數、檢定經費之經濟規模、合格場地及辦理意願等因素,必須集中一地接受測試,報檢人於報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換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或退還報名費。
3.術科測試日期(不限假日)及地點由術科試務辦理單位於術科測試前14日以掛號郵件另行通知(但術科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4.應檢人請於學科測試日期後2週至1個月左右自行至「技檢中心網站」(網址:https://www.wdasec.gov.tw)(資訊查詢項下「全國檢定術科測試預定日期查詢」)查詢術科測試地點及預定辦理時間,或利用電腦語音專線(04-22598800)查詢術科測試辦理單位。
陸、成績評定:

一、學科測試成績以達到60分(含)以上為及格;成績在測試完畢4週內評定完畢,並寄發成績通知單(以平信郵寄)。
二、術科測試成績之評定,按各職類試題所訂評分標準之規定辦理,採及格、不及格法或百分比法(另加註術科總分);依術科測試成績作業程序,各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於當梯次就所接受委託辦理該職類級別(術科採集中閱卷職類除外)之所有應檢人測試完成後1週內,將成績函送技檢中心,經該中心審核無誤將於2週內據以寄發技能檢定成績單,並公布於技檢中心網站供應檢人查詢。
三、若應檢人於測試完畢後35日內,未收到學、術科成績單,或申請補發學、術科成績單,請逕洽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

柒、合格發證:
一、凡經參加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並繳交證照費後由技檢中心製發「中華民國技術士證」。合格者可至台灣就業通網站(https://www.taiwanjobs.gov.tw )設定開放所持證照紀錄,以便提供求才公司查詢。技能檢定中心並將利用e-mail及行動電話轉知就業或獎勵等權益相關訊息,有需要者務請詳實填寫。
二、請領及換補發技術士證應繳交證照費新台幣160元整;另申請懸掛式技術士證書者,繳交證照費新台幣400元整,均向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提出申請。

捌、注意事項:
一、學、術科測試日期不同日,由術科試務辦理單位於測試前14天掛號通知。
二、自104年1月1日起學科測試成績保留取消,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其當年及格成績得自翌年起保留3年,若年度未開辦該職類其保留年限順予延後,惟報檢人必須於報名時檢附成績及格通知單提出申請,若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視同一般報檢人,且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正及退費。申請免試學科或術科時,檢附成績測試及格通知單影本(成績單上必須有分數)可取代報檢資格證件。
三、工作經歷證明:
1.檢附由服務單位或職業工會開具之服務證明影本。(若因公司解散、倒閉或關廠歇業,致無法取得從事相關工作證明文件者,得以公司解散、倒閉或關廠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 個人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年資證明切結代替。)
2.相關工作證明年資之計算:計算至報名當天為止,不同服務單位可累計。
3.工作經歷證明需註明之內容:起訖日期、報檢職類相關工作內容、公司名稱及地址、公司統一編號、公司章、負責人私章(若有塗改處請於塗改後加蓋負責人私章)。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見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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