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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5

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修正草案

附件:
       考試院24日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修正草案」,增訂對性質特殊考試錄取人員,得施以不同期程、課程等其他訓練,並修正保留受訓資格的申請時限等,本案將於近日送請行政院及司法院同意會銜修正發布。

       本次通盤檢討修正,將原18條條文修正為46條,並劃分為7章,修正重點包括:

一、 增訂對性質特殊考試錄取人員,得施以不同期程、課程等其他訓練。
二、 增訂訓練計畫內容及基礎訓練課程訂定機關。
三、 修正保留受訓資格的申請時限由現行榜示後15日縮短為10日,並增訂補訓或重新訓練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四、 增訂縮短實務訓練的最低訓期不得少於1個月,及約聘僱人員、聘任人員與雇員縮短實務訓練的規定。
五、 將現行訓練行政規則中涉及受訓人員重大權益事項,如訓期計算、基礎訓練假別與時數、實務訓練輔導方式、訓練期間獎懲與成績考核等,納入本辦法規定,並專章規範廢止受訓資格的各種情形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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