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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2

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修正案

附件:
       考試院5月1日通過銓敘部所擬「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修正草案,配合新修正公布的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相關內容,並修正法案名稱為「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考試院表示,為配合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的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條文,銓敘部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並邀請司法院、考選部、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等相關機關開會研商討論通過。本次修正,將法案名稱增列「公務人員」一詞,修正為「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外,條文計修正14條、新增2條、刪除3條,修正後共計17條條文。
       本辦法主要修正重點包括:
一、 為免外界誤解本辦法適用對象包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因此修正法案名稱。
二、 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增額錄取人員分配的規定;並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0條第2項,修正用人機關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的合格人員相關規定。
三、 修正並明定考試錄取人員報到時間及申請延期報到的程序。
四、 增訂未占缺實施訓練的特種考試錄取人員的分發任用規定,得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另為規範規定。
       詳細修正條文請參閱「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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