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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4

「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公告

附件:
       考選部2月14日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一、 三等考試「公設辯護人」及「行政執行官」二類科,應考資格第2 款適用類科,由法院書記官類科放寬至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
二、 配合用人機關需要,三等考試新增「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二類科
 
等別
應試類科
應考資格
應試科目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心理測驗員
1、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心理測驗與衡鑑
4、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5、諮商與心理治療
6、心理學
7、少年事件處理法
8、人類行為與發展
心理輔導員
3、心理測驗與評量
4、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
5、心理諮商與輔導
6、社會工作概論
7、少年事件處理法
8、人類行為與發展

1、上列專業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2、司法考試三等考試各類科第二試為口試,考量「心理測驗員」與「心理輔導員」二類科工作性質與觀護人類科相似,口試爰擬以個別口試方式施測。
三、 修正各等別類科有關「患有精神病」之規定。
四、 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刪除「身高、體格指標」之限制。
五、 三等考試公設辯護人、公證人、觀護人、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五等考試錄事、庭務員類科,不實施體格檢查。

     
       詳細修正內容請見「 應考資格修正條文對照表 」、「 應試科目修正條文對照表 」、「 體格檢查標準表修正條文對照表 」。
       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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