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就業考試 > 公務人員法規 > 考選部公告「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
2013/02/04

考選部公告「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

附件:
          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九條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佈,考選部於102年2月1日公告「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
一、 刪除第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二、 修正第十四條公佈之文字規定,刪除「職業管理」等文字。
三、 放寬應考資格訂定專門職業證書之規定,不限定其他法律規定,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需要,亦得配合訂定須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使得應考之規定。
四、 新增條文:配合增設公職專技類科應考資格規定及相關審核標準,除須符合相當職務考試等級之外,並應核下列各款之一:
  (一)依法律規定。
  (二)工作內容涉及人民之生命、身體、及財產等重大事項。
            詳細修正草案請見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您若需要相關考試資訊與考試服務,或有任何疑問,歡迎與我們聯絡
*姓名:
性別:
生日:
*行動電話:
*電子信箱:
郵遞區號:
*地址:
學歷: 學校 科系
*有興趣的考試:
*驗證碼
關於我們免費資料索取常見問題訂閱電子報與我們聯絡使用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