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08
												
考選部公告修正「司法官」及「律師」考試規則草案。
											
											
											
												  
| 附件: | 
  |   考選部102.4.3公告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三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預告表。 | 
  |   鑑於100年起實施之新制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筆試之應試科目、試題題型與應試時間等均相同,且兩項考試重複報考人數及重複錄取人數均超過五成五以上。為減輕應考人考試負擔,經三次邀集產官學界代表召開相關事宜專案會議研商決議,擬規劃將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合併辦理。 | 
  |   另為因應法官審理案件及律師處理受委任事件等實務運作之需要,並考量不增加應考人之負擔,研擬於司法官及律師考試修正第一試應試科目,經邀集產官學界代表召開專案會議研商決議,第一試擬增列應試科目「強制執行法」並配合刪除「海商法」科目,爰擬訂本二項考試規則修正草案。 | 
  |   修正重點如下:  | 
  | 一、 | 
  「司法官」考試規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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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官考試」第四條增列「本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以下簡稱律師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第一試合併舉行,同時報考本二項考試且均達到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分別取得參加各該考試第二試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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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六條增列「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第一試應試科目綜合法學(二)之海商法修正為強制執行法。」 | 
  | 二、 | 
  「律師」考試規則第三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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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增列項目同「司法官考試」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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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增列項目同「司法官考試」第五、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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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修正草案請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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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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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三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