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30
												
<考試院>通過「試場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
											
											
											
												 
  
    
      | 附件: | 
    
    
        考試院院會8月29日通過「試場規則第4條、第5條及第6條修正案」。  | 
    
    
      |   考試院表示,為因應科技日新月異,防止有心人士以電子資料舞弊,故修正以下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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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增列「應考人夾帶電子資料予以扣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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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增列「電子資料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者,視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5分至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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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將「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之扣考規定,修正為「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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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應考人若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原條文為「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修正為「扣除該科目成績5分至2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