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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2

<考選部>研議「英語能力檢定」列入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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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選部為因應二十一世紀公共服務國際化趨勢,以提升公務人員英(外)語能力並拓展國際視野,並加強公務人員吸收及分析世界各國相關資訊之能力,自98年起,除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外,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逐步推行,包括普通科目列考英文、提高英文占分比率、或將英(外)文列為專業科目等。
  考選部,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除依第13條至第16條規定外,必要時得視考試等級、類科需要,增列下列各款為應考資格條件:…三、經相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103年開始,外交領事人員特考採行近3年有效之全民英檢等6種英語檢定合格成績,及格標準英文組為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 B2(相當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非英文組為CEFR B1(相當全民英檢中級)以上者,始可報考。
  考選部表示,英(外)語等不僅是溝通的媒介,也是吸納國際訊息的工具,公務人員應善用英(外)語能力,廣泛蒐集國際資訊,俾使政策周妥。對於英(外)語檢定納入國家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劃,將採分階段漸進方式,先行針對涉外程度高之考試類科,其工作性質屬於國際事務,核心工作運用英語比例較高者,擬將英語能力檢定列入應考資格條件,如高考三級國際文教行政、僑務行政,民航人員特考飛航管制類科、警察人員特考外事警察類科等;未來則配合國內各大學校院逐步將英語檢定納入畢業資格規範情形,適時擴展適當之等級類科;另視辦理情形,將語文能力檢定擴大至具官方或半官方語文認定機構辦理之其他外國語文(如:日、韓、德、法語)檢定之認定。
  考選部表示,英(外)語檢定納入國考議題之研議,除回應立法院關切,也促進試政檢討,惟相關規範之訂定須經法制程序,過程中亦會考量相關配套及過渡措施,維護人民應考試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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