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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5

保母人員技能檢定單一級申請檢定資格基準公告

附件:
       行政院勞委會7月24日公告訂定「技能檢定保母人員職類單一級申請檢定資格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技能檢定保母人員職類單一級申請檢定資格基準如下列:
一、 年滿二十歲之本國國民。
二、 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完成國民義務教育(民國四十五年以前出生取得國民小學畢業證書者或民國四十六年以後出生取得國民中學畢業證書者),並持有下列證明之一者:
    1. 民國九十三年以前接受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單位所辦理累計時數至少八十小時托育相關訓練合格,且取得結業證書者。
    2. 民國九十三年以前依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取得之甲、乙、丙類訓練證書者。
    3. 民國九十四年以後修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核心課程」之保母、教保或保育課程,並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證 明書者。該課程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且課程辦理完竣始得發給證明書。
  (二)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科畢業。
    1. 兒童與幼保學群,包括:幼兒保育、嬰幼兒保育、幼兒教育、生活(應用)科學(技術)、生活應用與保健科、特殊(兒童)教育、兒童發展(福利)、兒童發展與家庭、兒童發展與家庭教育、家庭教育、青少年兒童福利、家政(教育)、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人類發展與家庭、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所系科及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幼稚(兒)教育師資科。
    2. 護理學群,包括:護理助產、助產、護理(技術)、臨床、社區或臨床及社區護理、中西醫結合護理等所系科。
    3. 幼稚園教師及托兒所教保人員進修班。


       詳細請至「 行政院公告資訊網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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