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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特別報導>「警察人員考試」簡介-官階職務

【官等】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5條:「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就制度上而言,所有的警察都是「警察官」,即「警察人員」之義。

官等區分:警監、警正、警佐(由高至低)。

警監:警察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再經警察人員三等特考及格,晉升達一定職務(三線一星),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

警正: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後,經警察人員三等特考及升官等考試,佐升正訓練及格後遴任。

警佐: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後,經警察人員四等特考及格後遴任。

警  階

官  等

文  職

警監

警監 特階

簡任

簡任 十四職等

警監 一階

簡任 十三職等

警監 二階

簡任 十二職等

警監 三階

簡任 十一職等

警監 四階

簡任 十職等

警正 一階

薦任

薦任 九職等

警正 二階

薦任 八職等

警正 三階

薦任 七職等

警正 四階

薦任 六職等

警佐

警佐 一階

委任

委任 五職等

警佐 二階

委任 四職等

警佐 三階

委任 三職等

警佐 四階

委任 二職等

 

 

 

委任 一職等




註:目前警察人員四等考試及格並經遴任後,即授與警佐三階官等官階,警佐四階已成歷史。

【職務】

警階之配掛必須配合警察人員陞遷辦法中之全國警察機關升遷序列表之職務配階。中華民國警察於胸前的配階為「職務配階」而非「官等配階」,乃是「官職分立」的特色。

職務區分:依內、外勤及專業單位區分,同階中有不同職稱區分。

(以下職務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後才可任職)

基層警員

第十一序列職務(佩階一線三星):警員、隊員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三階至警正四階」。
第十序列職務(佩階一線四星):巡佐、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派出所副所長、所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

(以下職務須經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後才可任職)

中階警官

第九序列職務(佩階二線一星):巡官、分隊長、派出所所長(副所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第八序列職務(佩階二線二星):警務員、偵查員、派出所所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第七序列職務(佩階二線二星):警備隊長、中隊長、督察員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第六序列職務(佩階二線三星):警政署警務正、直轄市分局組長、縣市主任、副分局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一階至警正二階」。
第五序列職務(佩階二線四星):直轄市副分局長、縣市主任秘書、督察長、分局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正二階至警正一階」。

高階警官

第四序列職務(佩階三線一星):警政署科長、直轄市分局長、大隊長、縣市警局副局長、港務警察總隊副總隊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正二階至警監四階」。
第三序列職務(佩階三線二星):警政署組長、直轄市副局長、主任秘書、縣市警察局長、保警總隊副總隊長、港務警察總隊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正二階至警監二階」。
第二序列職務(佩階三線三星):警政署主任秘書、刑事警局長、國道警局長、航空警局長、鐵路警局長、保警總隊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監四階至警監二階」,相當於簡任第10至12職等。
第一序列職務(佩階三線三星):警政署副署長、直轄市警察局長、中央警察大學副校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校長,官等官階列「警監二階至警監一階」,相當於簡任第12至13職等文官。
獨立於序列之外(佩階三線四星):警政署署長、中央警察大學校長,官等官階列「警監特階」,相當於簡任第14職等文官。一般只有兩個職位官階列警監特階,分別是內政部警政署署長與中央警察大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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