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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考選部>「身心障礙人員」參加國家考試,將提供「多元化適性應試」措施。

考選部基於典試法第33條揭示維護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之意旨,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規定,訂定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經考試院審議通過。新增的權益維護措施,除提供所有需要的協助措施外,針對身心障礙者申請延長考試時間將視各科目考試時間,以及個案情形,給予應考人最多20、30或40分鐘的延長時間。具體延長考試時間由審議委員會認定。
考選部表示,現行的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僅針對特殊必要情形允許延長每節考試時間20分鐘;本辦法公布實施後,應考人因視覺障礙、上肢肢體障礙、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雙上肢肢體障礙或肌肉萎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有困難者,或是肢體或功能障礙,致以手寫方式應試有重大困難,均得申請延長每科考試時間。延長之時間依科目考試時間長短而有不同之區分,未逾2小時者,以20分鐘為限;2小時以上、未逾3小時者,以30分鐘為限;3小時以上者,以40分鐘為限。
此外,因肢體或功能障礙申請口述應試者,現行係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本辦法通過實施後,增加由專人以電腦同步繕打之措施,便利應考人可以同時看到螢幕上繕打之內容。

考選部辦理國家考試,秉持考試公平、公正之原則,將依循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提供身心障礙者多元化適性應試措施,以促進、保障及確保其能有完全及平等之公平機會參與各項國家考試。

※相關考情,請參閱「107年國家考試」E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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