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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5

<公告>中華民國全國漁會辦理各級漁會聘任職員統一考試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全國漁會辦理各級漁會聘任職員統一考試作業要點

一、中華民國全國漁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漁會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接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督導。
二、本會為辦理漁會統一考試,應設漁會考試委員會,並遴聘下列各有關人員擔任委員組成之,聘期最長以本會選任人員任期為限,本會總幹事為主任委員亦為會議之主席。
(一)本會有關單位主管三人。
(二)區漁會總幹事六人。
(三)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秘書長。
前項第二款區漁會總幹事聘期屆滿續聘時,其續聘人數不得超過原聘人數二分之一。
三、考試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議考試有關計畫。
(二)策劃、執行及檢查考試有關事項。
(三)其他考試有關事項。
前項考試委員會開會時,應邀請有關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並將會議紀錄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四、漁會新進人員除總幹事外,一律應經漁會統一考試合格,方得聘用,但下列人員得經資格檢覈合格後聘任之。
(一)各級漁會同職等互調人員。
(二)經漁會新進人員統一考試合格者。
(三)高普考試及相當高普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者。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者。
(五)經公務人員委任升荐任或荐任升簡任升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者。
五、漁會統一考試分新進人員考試及升等人員考試。新進人員考試至少每四年舉行一次。升等人員考試每二年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增減之。考試日期及簡則應函知各區漁會並登報公告。
前項升等考試係指第七職等晉升第六職等暨技工、工友晉升職員之考試而言。
六、新進人員之考試,應由員額出缺之漁會視業務需要,將擬聘人員之名額、職務、等級及性別,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天內函報本會,另連同應考學經歷必具資格,在報名截止日前於各該漁會公告一星期以上。
前項公告應副知主管機關。
漁會應於規定期限內接受報名,經審查合格後彙整列册送本會辦理報考,如有審查不實情事,概由受理報名漁會自負法律上之一切責任,其經考試合格者,仍應取消資格。
七、參加新進人員考試總成績達到合格標準人員,本會依類別以准考證排序列册,通知員額出缺漁會聘用。由各漁會依業務需要聘用,合格人員有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情事者,不得聘用。如漁會年度中員額臨時出缺而無錄取人員可資聘用者,得以其他漁會同類科之錄備人員中聘用之。
前項參加新進人員考試合格人員之獲聘資格,保留至下次辦理新進人員考試公告日止。
八、漁會第七職等晉升第六職等升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 凡漁會第七職等現職人員。
漁會技工、工友晉升職員升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 凡漁會技工、工友現職人員服務滿三年以上,具晉升職員應具之資格及有關規定者。
以上人員,均須經服務漁會審理列冊報考,檢同應考人員有關證件,逕向本會報名,經審查合格者分別參加升等考試。
參加升等人員考試,總成績達合格標準人員,本會應按其類別,通知漁會遇缺提升。
九、新進人員考試以筆試、口試及經歷審查行之。升等人員考試以筆試行之。考試合格標準由漁會考試委員會會議決定之。技工、工友參加晉升職員資格考試,其錄取總人數不得超過該次第九職等以下新進人員錄取總數,錄取比例由考試委員會會議決定。
前項筆試之命題另設命題小組,由考試委員會召集人密聘人員組成之,辦理命題、閱卷等事宜。口試由考試委員會召集人視應考人數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密聘人員組成數組口試小組辦理口試事宜。經歷審查,由考試委員會訂定審查標準逕行審查之。
新進人員考試總成績筆試占60%,口試占30%,經歷審查占10%。
第二項口試小組五人,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口試時互推其中一人擔任主席: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一人。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漁政人員一人。
(三)專家學者一人。
(四)考試委員會委員二人。
前項第一款由漁業署指派,第二款、第三款由主任委員密聘任之。第四款由考試委員會推派之。考試委員會委員擔任口試小組成員,遇評審參與自家漁會考試,或有自行迴避之事由者,應自行迴避。
十、新進人員應考資格及應筆試科目:
(一)應具基本資格:
     1.應考第六、八、十、十一職等人員應具各該職等以上職務應具之學歷,但應考第十一職等人員不受所定類科之限制。
      2.男性者限役畢或免役人員。
 (二)筆試科目:
共同科目:國文(論文及公文)、漁會法及其施行細則等二科。
專業科目:一科及依規定應具學歷之類科如下:

類別

學歷類科

專業科目

會務

不限類科

漁會會務實務

財務(含信用)

法商、管理、水產有關類科

漁會財務實務

業務(含市場、供銷、推廣、家政、冷凍加工、觀光旅遊)

法商、管理、水產、家政、食品、理工、觀光有關類科

漁會業務實務

資訊管理

不限類科

資訊電腦實務

十一、升等人員考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國文(論文及公文)、漁會法及其施行細則等二科。

(二)專業科目如下表:

類別

專業科目

會務

會務管理實務

財務

財務處理辦法與實務

供銷

供銷實務

業務

業務實務

十二、本會辦理漁會統一考試,其試卷及試題保存期限一年,期限屆滿銷毀時應邀請主管機關督同辦理。
十三、本會辦理漁會統一考試,其考試簡則應提經考試委員會研討,通過後公布實施。
十四、本要點經陳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後實施,其廢止、修正時亦同。


※相關考情,請參閱:「107年漁會人員統一考試」E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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