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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公告> 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財政部為推動自由港區貨物通關簡政便民,強化貨物管控,已於109年7月13日預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歡迎各界提供意見。

財政部關務署說明,本次修正主要目的及重點如下:

一、強化自由港區事業自主管理及貨物管控機制:增訂自由港區事業應遵守產地標示規範之自主管理事項,及發現貨物原產地標示明顯不符者應通報海關之規定,防杜不肖廠商利用自由港區違規轉運貨物,保障合法業者權益。

二、簡政便民措施、降低業者營運成本:

(一)增訂自由港區輸往課稅區之進口貨物,如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申請由原自由港區事業賠償或調換者,得準用關稅法第51條規定免徵關稅。

(二)放寬自由港區貨物如無商業銷售價值,得申請銷毀,由管理機關就個案實際情形准駁。

(三)為應自由港區業務發展,增訂自由港區事業進儲國外整裝貨櫃貨物,倘符合所定條件及管理機制者,得向海關申請核准免拆櫃進倉,以貨櫃存儲自由港區事業露天處所。

三、便捷貨物通關、提升通關效率:

(一)配合交通部推動自由港區事業委託區外廠商加工之「前店後廠」政策,開放自由港區委託加工之國外貨品進口時,得於卸存地完成通關後,逕運往區外廠商,無須將貨物先運至自由港區再運至區外而分別辦理貨物通關及運輸,以便捷貨物通關。

(二)為簡政便民,將自由港區事業委託課稅區或保稅區加工、修理、檢測所編製「單位用料清表」之變更審查,修正為備查制,以免逐案審查影響業者出貨進度。

四、加強自由港區管理規定:增訂自由港區事業結束營業後餘存之自用機器、設備監管作業,以利業者遵循。


詳情請見: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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