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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公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新進人員甄選規範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新進人員甄選規範 
(交通部民國 109 年 10 月 5 日交人字第 1095011673 號函核定修正)

 壹、依據 

 一、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1 條。
 二、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甄選進用要點。 

 貳、應考資格、甄選職務類科、測驗科目
 一、共同資格條件:
(一) 國籍:具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 性別:不拘。
(三) 年齡:不限。(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規定,勞工年滿 65 歲者,雇主得 強制其退休)
(四) 學歷:需符合各類科學歷條件,至遲應於報名截止日前取得畢業證書。
二、甄選職務分類、類科、學歷及資格條件、測驗科目
(一) 職務分類為主管級、師級及員級:
1.主管級包含經理及督導。
2.師級包含高級管理師/高級工程師,管理師/工程師,副管理師/副工 程師,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
3.員級包含資深事務員/資深技術員,高級事務員/高級技術員,事務員 /技術員,助理事務員/助理技術員。
 (二) 各職務之甄選類科、學歷及資格條件、測驗科目,請參見甄選規範附件「新進人員甄選職務分類、類科、學歷及資格條件、測驗科目一覽表」。 

參、甄試方式
一、採分試方式辦理;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口試得分兩階段舉行。
二、得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並得視需求分地舉行甄試。 

肆、成績計算
一、 主管級
(一) 第一試(筆試)
1.各科原始分數滿分均各以 100 分計,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2.共同科目分數占筆試總成績 25%,專業科目分數占筆試總成績 75%。
3.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原始分數加權合計後為筆試總成績。
 (二) 第二試(口試)
1.採不分階段口試方式者,口試分數滿分以 100 分計,依與工作相關之 構面進行綜合評分。
2.採兩階段口試方式者,口試分數兩個階段滿分分別以 100 分計,依與 工作相關之構面進行綜合評分,並以第二階段分數為口試成績。
 (三) 甄試總成績
1.筆試總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70%,口試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30%。
2.筆試總成績及口試成績加權合計後為甄試總成績。
 二、 師級及員級
 (一) 第一試(筆試)
1.各科原始分數滿分均各以 100 分計,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2.共同科目分數占筆試原始成績 25%,專業科目各科平均分數占筆試原 始成績 75%。
3.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原始分數加權合計後為筆試原始成績。未具加分 資格條件者,筆試原始成績即為筆試總成績;具加分資格條件者,加分後之成績為筆試總成績。
(二) 第二試(口試)
1.採不分階段口試方式者,口試分數滿分以 100 分計,依與工作相關之 構面進行綜合評分。
2.採兩階段口試方式者,口試分數兩個階段滿分分別以 100 分計,依與 工作相關之構面進行綜合評分,並以第二階段分數為口試成績。
(三) 甄試總成績
1.筆試總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70%,口試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30%。
2.筆試總成績及口試成績加權合計後為甄試總成績。 

 伍、錄取標準
 一、主管級
 (一) 第一試(筆試)
1.錄取人數為各甄選類科正取與備取合計人數之 5 倍,錄取人員取得參 加口試之資格。但筆試總成績未達 50 分或有缺考者,不得參加口試。
2.依應考人筆試總成績高低擇優錄取,最後一名其成績相同者,則增額 錄取參加口試。
(二) 第二試(口試)
1.採不分階段口試方式者:
(1) 正取及備取人員依甄試總成績高低擇優錄取,口試成績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
(2) 正取或備取最後一名甄試總成績同分者,依序以口試成績、筆試專 業科目原始成績高低決定之。
(3) 依本目之 2 順序比較皆同分者,正取再次辦理口試,以第二次口 試分數高低決定;備取則增額錄取。
2.採兩階段口試方式者:
(1)依應考人第一階段口試成績高低擇優錄取,錄取人數為各甄選類 科正取與備取合計人數之 3 倍,取得參加第二階段口試資格。
(2)正取及備取人員依甄試總成績高低擇優錄取,口試成績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
(3)正取或備取最後一名甄試總成績同分者,依序以第二階段口試成 績、第一階段口試成績、筆試專業科目原始成績高低決定之。
(4)依本目之 3 順序比較皆同分者,正取再次辦理口試,以第三次口 試分數高低決定;備取則增額錄取。
 二、師級及員級
 (一) 第一試(筆試)
1.錄取人數為各甄選類科正取與備取合計人數之 3 倍,錄取人員取得參 加口試之資格。但筆試總成績未達 50 分或有缺考者,不得參加口試。
2.依應考人筆試總成績高低擇優錄取,最後一名其成績相同者,則增額 錄取參加口試。
 (二) 第二試(口試)
1.採不分階段口試方式者:
(1)正取及備取人員依甄試總成績高低擇優錄取,口試成績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
(2)正取或備取最後一名甄試總成績同分者,依序以口試成績、專業科 目 1 原始成績、專業科目 2 原始成績高低決定之。
(3)依本目之 2 順序比較皆同分者,則分別增額錄取正取或備取。
2.採兩階段口試方式者:
(1)依應考人第一階段口試成績高低擇優錄取,錄取人數為各甄選類 科正取與備取合計人數之 2 倍,取得參加第二階段口試資格。
(2)正取及備取人員依甄試總成績高低擇優錄取,口試成績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
(3)正取或備取最後一名甄試總成績同分者,依序以第二階段口試成 績、第一階段口試成績、專業科目 1 原始成績、專業科目 2 原始成績 高低決定之。
(4)依本目之 3 順序比較皆同分者,則分別增額錄取正取或備取。 

陸、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於本甄選規範規定範圍內,辦理身心障礙人員或原 住民族甄試。 

柒、甄試作業辦理公告後,如有實際報名或應試資格、人數、成績等因素致正取 不足額,或因配合相關法令規定修正,得視需要報請交通部核定後,修正 相關之成績計算或錄取標準。 

 捌、本規範未規定事項,依本公司人事規章及相關規定辦理。 

 玖、本規範奉交通部核定後實施。

附註:  
(一)「110年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新進人員甄試」相關事項以「正式公告」為準。
(二)詳細事項,請參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新進人員甄選規範」 

※相關考情,請參閱「110年台灣港務公司招考」E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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