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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考試院>「外交人員特考」三等考試新增英文組二;四等考試增訂英語能力檢定資格。

考試院院會110.01.14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於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增設英文組二,應試科目除國文與綜合法政知識外,皆採英文命題及作答;此外於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亦將英語能力檢定納入應考資格。 

考試院說明,近年國際局勢快速發展,新興議題接踵而至,我國與國際交流也愈趨頻繁;外交部為因應實際業務需求、人才專業考量及國家政策需要,亟待積極網羅兼具國際事務專長與國際溝通能力的人才,以充實外交整體戰力。為配合用人機關需求,考試院修正相關考試規則,三等考試新增英文組二,透過外交領域專業應試科目以英文命題及作答的作法,鼓勵具高等英文及外交專業能力之優秀人才報考,藉以儲備高階英語外交人才,達成提升國家競爭力之政策目標。 

又除了前已於109年12月21日修正施行,將英語檢定納入應考資格條件之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外,本次亦於外交人員特考四等考試應考資格增訂英語能力條件。後續亦將多方徵詢意見,就英語檢定是否納入各項涉外事務類科考試應考資格條件,適時滾動檢討修正。 

院長黃榮村表示,本案是為了滿足國家外交人才需求,並配合雙語國家政策。無論是增設以英語為主要應試語言的組別,或者是增加英檢為應試條件,這些變革都有助於外交部豐富人力資源的多元性,以滿足實際業務需要。惟每當考試規則變革,難免會引起各種討論。尤其這次增設外交領事人員英文組二,專業科目以英文命題及作答,是具有開創性的做法,也是文官考試的首例;也因此,考選部和提出用人需求的外交部,必須妥為對外說明本案的必要性。 

考選部長許舒翔補充說明,增設英文組二並不影響英文組一(原英文組)的名額及應考人權益。由於兩組應考資格相同,應考人可依自身英文能力選擇報考組別,因此並無外界擔心名額排擠或因人設事等問題。此外英文組二的應試科目當中,國文及基礎法政知識仍須以中文應試,其餘科目如外交實務英文寫作、國際法、國際經濟及國際傳播等專業科目則以英語應試,兼具中英文能力評測,亦能評量應考人之外交專業知識,以確保錄取者具備足夠的中文與專業能力。而應考人錄取後,更須接受中英文並俱之專業政策撰述、專業職能等訓練課程,外交部有嚴格的考核篩汰機制。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1.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增設英文組二:應考資格同英文組一(原英文組)。應試科目為國文、綜合法政知識、外交實務英文寫作、國際法、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國際經濟及國際傳播等7科;除國文與綜合法政知識,其餘科目以英文命題及英文作答。
2.修正英語檢定測驗項目名稱,並新增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及外語能力測驗等2款。
3.將英語檢定納入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應考資格:應考人於報名期間前3年內曾通過全民英檢、多益、托福、劍橋五級英語認證、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雅思國際英語測驗及外語能力測驗等8款之一英語檢定測驗,且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以上者,始得應考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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