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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9

<考試簡介>「113年專科警員班招考」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簡介

沿 革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前身為臺灣省警察訓練所,創設於民國卅四年十月廿七日,民國卅七年四月一日改制為臺灣省警察學校,辦理初級警察教育。
民國七十一年六月九日警察教育條例修正公布施行,臺灣省警察學校增設專科警員班;同年七月招考第一期學生。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一日再度改制為臺灣警察學校,改隸於內政部警政署,辦理全國警察基層幹部教育。
民國七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經立法院第八十一會期三讀通過,同月廿九日 總統明令公布施行。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十五日升格為「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組 織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簡介如下:
 1.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設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教育長(副校長)一人及主任祕書一人。
 2.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行政單位包括教務處、訓導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祕書室、主計室、人事室醫務室、科學實驗室、圖書館及學生總隊,另設置任務編組公共關係室及資訊室。
 3.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學單位包括行政警察科、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消防安全科、海洋巡防科及科技偵查科,另設置通識教育中心。

教育目標

培養忠貞愛國、品操端正、學識優良、體魄強健、敬業樂群、具備執行各種警察、消防勤務、業務能力之基層人員。

學 制

一、養成教育:
1.專科警員班(正期組):修業二年,並實施「行政警察科」、「科技偵查科」、「刑事警察科」、「消防安全科」、「交通管理科」及「海洋巡防科」分科教育。
2.專科警員班(進修組):修業一年,招考現職員警,補修專科學分。
二、專業教育: 依業務需要,調訓現職基層人員,施以短期教育,以提高專業技能,增進工作效率。
三、進修教育: 遴選適於升職之佐警,施以短期教育,充實知能,培養領導統御能力。

「專科警員班招考」簡介

報考資格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女青年,年齡在 25 歲以下,品行端 正,體格健全,無不良嗜好及第肆點報考限制各項情事,且學歷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報名本 考試: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畢業或高級職業學校普通科畢業者。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各類高級職業學校附設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進修學校 畢業者。
三、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業,並取得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四、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或五年一貫制職業學校畢業者。
五、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畢業者。
六、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段(原 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七、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或實用技 能班三年段(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八、 持有國外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請檢附合法翻 譯社中文翻譯本)。
九、 持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相當於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證明書者。
十、 凡具有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資賦優異學生,持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之提早升學 報考證明書者。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段 (原延教班)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三)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進修(補習)學校 (含空中補校)或 實用技能班三年段(原延教班)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四)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業,取得結業 證明書者。
(五) 陸、海、空士官學校常備士官班畢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比敘高職學資,持有 退伍證件者。
(六)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修滿 3 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 1 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修讀 4 年級或 5 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 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七) 曾參加考試院舉辦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於高普考之乙、丙等(或三、四等) 特種考試及格,持有考試及格證明書者。
(八)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九)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高級中學程度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十) 經國防部核准退伍軍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國防部所核發之知識青年士兵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持有證明書者。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舉辦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程度 及格,持有證明書者。
3.軍中隨營補習教育高級中學程度結業,取得結業證明者。
(十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 1 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 2 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 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 1 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 1 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 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3. 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 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十二)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 5 年以上;取得 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 2 年以上;取得甲級 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技術士證資格;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十三)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者。 十一、 陸、海、空士官學校常備士官班肄業,具有學歷資格十之(十一)、(十二)情形者,得 比照是項規定辦理。
附註: 五專、高中、高職應屆畢業生得以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代替(註冊章五專應蓋至 5 年級第 2 學期,高中【職】應蓋至 3 年級第 2 學期)或由學校出具應屆畢業生證明書,得暫准 報考,俟複試時應取得並繳驗上開報名資格第一至十一點之學歷證件。

考試程序

一、初試(筆試)
(一)筆試科目:
1、甲組【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科技偵查科、消防安全科、海洋巡防科】:國文(含 作文占 40%)、物理與化學、數學甲及英文 5 科。
2、乙組【行政警察科】:國文(含作文占 40%)、歷史與地理、數學乙及英文 5 科。
(二)筆試日期:113 年 5 月 (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附註:
1. 考試命題範圍,依據現行教育部公布之高級中學課程標準(本年度應屆畢業生適用) 所列之主要概念為原則(其中甲組數學命題範圍同「數學 A」;乙組數學命題範圍同「數 學 B」),並依各考科之測驗目標設計試題,但非以課本內容為限。
2. 各科(國文作文部分除外)均採電腦閱卷選擇題,區分為單選題、多重選擇題兩類。 單選題未作答者不給分,答錯者不倒扣。多重選擇題每題 5 個選項各自獨立其中至少 有 1 個選項是正確的,每題皆不倒扣,5 個選項全部答對得該題全部分數,只錯 1 個 選項可得一半分數,錯 2 個或 2 個以上選項不給分。

(三) 筆試地點:分臺北考區及高雄考區各數個考場同時舉行。

(四)初試(筆試)成績計算:
1. 甲組:國文加 50%計分,以 150 分為滿分;物理與化學 加 50%計分,以 150 分為滿分,其餘各科以 100 分為滿分。
2. 乙組:國文、英文各加 50%計分,以 150 分為滿分,其餘各科以 100 分為滿分。

(五)初試(筆試)合格標準:
1. 考生按筆試各組成績總分高低順序擇優參加複試,如有總分相同者,以國文較高者 優先;國文再同分者,甲組依序以物理與化學、數學、英文較高分者優先;乙組依 序以歷史與地理、數學、英文較高者為優先。
2. 甲組:筆試科目任一科目缺考、有 1 科 0 分者,或國文加權計分後未達 60 分以上者, 或物理與化學分數加權計分後未達低標準者,均不予錄取。(低標準係:依該 科分數高低,後 50%者之平均分數計算,但 0 分者不計)。
3. 乙組:筆試科目任一科目缺考、有 1 科 0 分者,或國文加權計分後未達 60 分以上者, 均不予錄取。

二、 身家調查
(一)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 定,初試錄取人員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認定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0 條之 1 第 1 項各 款情形之一者,其身家調查為不合格,不予錄取:
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
2. 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 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
3. 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第 1 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
4. 曾犯刑法第 268 條、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第 267 條、第 350 條之 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5.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
6. 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臺灣警察學校、軍事院校 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7.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
(二)身家調查結果不合格考生,本校另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考生;考生如有不服,得於收 到通知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三)入學後經發現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0 條之 1 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並提請本校招 生委員會認定不合格者,撤銷入學資格。

三、複試
(一) 複試日期:113 年 7 月 (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二) 複試地點:本校大禮堂。
(三) 初試合格考生應於複試日之前(至少前 10 至 14 日以上),請攜帶本校寄發之「招生 複試體格檢查表」,至附錄四表列之其中任何一所指定受檢醫院接受體格檢查(費用 由考生自行負擔)。
(四) 初試合格考生應按照本校複試通知單規定之時間,親自攜帶身分證、學歷證件正本及 指定受檢醫院檢查完成之「招生複試體格檢查表」(其檢查日期僅限本校複試日前 90 日內有效)、特種身分考生證件正本等各項規定證件與物品報到,並參加複試(複試 當日辦理體能測驗、口試、體檢現場檢查及審查指定醫院檢查完成之體格檢查表), 未報到或逾期者,取消複試資格。
(五) 複試項目及標準:複試分為體格檢查、體能測驗及口試 3 項,其中任 1 項不合格者, 均不予錄取。

教育期限

2 學年,分 4 學期實施。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本校授予副學士學位,並發給副學士學位證書。

修業期間待遇福利

一、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規定,本校受 養成教育之學生在校修業期間享公費待遇及津貼。公費待遇係指服裝費、主副食費、書籍 費(本校印發之教材)、平安保險費、見學費及實習費。津貼係指生活津貼,由本校按規定 編列預算核實發給。
二、各科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一)申請退學。
(二) 因品操或逾假而被勒令退學。
(三) 違反校規或重大過失而被開除學籍。
(四) 因休學期滿未於規定期限內復學或其他具在學期間應賠償事由,依本校專科警員班學 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 畢業後 3 年內,仍未經畢業後之任用考試及格或未分發任職。涉及兵役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畢業分發任職

一、 消防安全科: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消防警察人員 類別及格後,由內政部消防署依各消防機關缺額比例配賦或依缺額依序配賦任職。
二、海洋巡防科: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水上警察人員 類別或海岸巡防人員考試及格後,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分發任職。
三、 行政警察科、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科技偵查科(以下簡稱警察類科):畢業後參加 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相關類別及格後,由內政部警政署統一 分發各警察機關任職。
四、 分發任職以後之待遇福利,依中央消防、海巡、警政主管機關訂定之待遇福利為準。
五、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甄選或甄試新生入學辦法」第 2 條規定,凡畢業成績列各教授班第 1 名至第 3 名,於警察、消防或海巡機關服務滿 1 年,成績優良者,每年甄選 1 名至 10 名, 就讀中央警察大學二年制技術系一年級。
六、 分發任職以後服務成績優良,符合中央警察大學二年制技術系班及研究所之入學考試資格 者,得參加該系班及研究所之入學考試再深造。

※相關考情,請參閱「113年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招考」E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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