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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7

<考選部>公告「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有關考試科目修正草案。

考選部111.12.07公告「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十二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附表四修正草案」。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 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訂定施行後,曾歷經三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 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部分規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為我國初任公務人 員最主要的進用管道,近十年每年錄取人數超過五千人。自三十九年辦理 考試迄今已逾七十年,高考三級考試除公職專技人員類科之外,其餘各類 科應試專業科目均列考六科、普通考試均列考四科,絕大多數考試類科採 單一筆試,數十年來列考之專業科目變動幅度不高。隨環境變遷、業務需求調整,青年學子的教育養成模式和學習工具不斷改變,應試專業科目數 及其內涵之妥適性,應與時俱進適時調整以契合用人機關之需求,考選策 略宜朝專業知能核心化、擇才條件友善化等方向精進,俾利考試擇優錄取。 

考選部前於一百零四年至一百零八年間賡續研議本規則應試專業科 目調整,並廣泛徵詢各界意見,嗣後配合職組職系整併,於一百零八年五 月九日函陳考試院考試規則修正草案,茲延續先前改革精神與研議結果, 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召開學者專家諮詢會議,確立應試專業科目調 整原則,以符應機關用人實際需求,並兼顧降低應考人應試負擔為目標,應試專業科目內涵互有重疊或屬於基礎知能概念者,或在職階段以訓 練進修養成更具效益,或有不合時宜、範圍過於偏狹或容易大幅變動、或專業知能具有特殊性稀少性等情況,均列為本方案調整原則之一。此外, 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建築師、技師考試自一百十二年起不再適用全部科目免試規定,該等考試與高考三級考試相應之技術類科專業科目應 有所區隔者,亦納入考量。 

嗣後以前揭修正草案版本為基礎,再次擬具本規則應試專業科目修 正草案於一百十一年八月五日函請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表示意見,並賡續於同年十月至十一月間就部分類科邀集相關用人機關召開研商會議 ,經綜整前開函詢及會議結果,規劃高考三級考試以減列二科、普通考試 減列一科為原則,惟尊重用人機關意見,科目數保留適度彈性。 

據上,爰擬具本規則第十二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附表 四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使應考人有所準備與因應,將本案施行日期明定為一百十三年一 月一日。(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配合第四條附表三高考三級考試應試專業科目數之調整,為免適用本規則第二條附表一之附註一原規定「技術人員類科第一款資格中 未列明之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其所修課程與高等考試三級 考試某一類科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之應考人,於本次修正施行後無法應考,爰增訂技術類科應考資格五年緩衝規定,以為過渡。(修正條文第二條附表 一) 

三、依據應試專業科目調整原則,同時尊重用人機關意見,修正本考試應試專業科目數與內涵,其中高考三級七十九類科修正為列考四科專業科目,十五類科修正為列考五科專業科目;普通考試六十六類 科修正為列考三科專業科目。(修正條文第四條附表三、附表四)

附件:「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十二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附表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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