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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7

〈專題報導〉「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總說明。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局)本質上係公營事業機構,但組織體制沿襲行政官署,在組織、人事、營運、財務、預算、費率尚訂定等均受到各種行政法規之層層束縛,營運自主空間有限,導致運作日漸僵化,難以遵循市場機制,發揮企業化經營之機動性及適應性,以因應日益劇烈之競爭,加以長期歷史債務包及累積虧損造成財務沉重袱負擔,經營困難。是以,臺鐵局現階段亟需儘速調整組織體制,積極轉型並成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鐵公司),期能份企業化經營,提高經營效能及競爭力,並促進鐵路事業健全發展,提供安全、舒適及便利之優質大眾鐵路運輸服務。爰參考同交通部所屬之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相關設置條例,同時考量臺鐵公司特殊經營模式,擬具「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共計二十四條,其要點份如下:

一、本條例制定目的。(草案第一條、第二條)

二、臺鐵公司之業務範圍。(草案第三條)

三、臺鐵公司得視業務需要設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草案第四條)

四、臺鐵公司董事會之組成。(草案第五條)

五、臺鐵公司董事會及監察人之職權。(草案第六條、第七條)

六、臺鐵公司應報請交通部核定之事項。(草案第八條)

七、臺鐵公司出資方式及需用財之取得方式,及後續折舊、攤提與維產護之責任劃分。(草案第九條)

八、臺鐵公司總經理之人選應具交通運輸之專業背景。(草案第十條)

九、臺鐵公司副總經理以下從業人員進用及管理之依據。(草案第十一條)

十、臺鐵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轉調臺鐵公司之原則及慰助金之加發。(草案第十二條)

十一、兼顧依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及原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為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之任用權益,明定其安置轉調之規定。(草案第十三條)

十二、臺鐵公司轉調人員既有權益保障。(草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十三、本條例施行前之臺鐵局員工舊制退撫金及其所衍生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草案第十六條)

十四、臺鐵公司繼續任用人員及原已辦理退休及撫卹人員,退撫新制施行後任職年資所需經費及純勞工身分者之一次退休金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草案第十七條)

十五、臺鐵公司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草案第十八條)

十六、臺鐵公司因配合政府政策任務所造成之營運虧損,由政府補貼。(草案第十九條)

十七、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與重置更新及購置機車及車輛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具自償性重大公共建設可歸屬臺鐵公司之經費負擔。(草案第二十條)

十八、臺鐵公司及投資經營之附屬事業之稅捐稅率。(草案第二十一條)

十九、臺鐵公司盈餘分派處理之方式。(草案第二十二條)

二十、臺鐵公司辦理客貨運輸及附屬事業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得報為請交通部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辦理迅行變更,另適度減輕臺鐵公司之開發義務負擔。(草案第二十三條)

二十一、本條例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四條)

附件: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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