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14
115年起地方特考放寬英語檢定採認年限及種類 並調整三等、四等應試專業科目為列考4科、3科
115年起地方特考放寬英語檢定採認年限及種類 並調整三等、四等應試專業科目為列考4科、3科
考試院院會今(14)日通過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及第4條附表一、第5條附表三、附表四修正草案,放寬本考試英檢測驗採認年限及種類,減列三等考試教育行政等12類科、四等考試新聞等3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分別調整為列考4科、3科,並自115年考試開始適用。
考試院表示,為符應機關用人實際需求,並兼顧降低應考人應試負擔,本考試三等考試新聞、觀光行政類科應考資格之英檢測驗成績採認年限,由現行報名期間前3年內修正為報名期間前5年內;另英檢測驗種類增列培力英語能力檢定測驗,由現行8種英檢測驗增加為9種。
考試院說明,考量本考試與高普考試性質及用人機關範圍相近,考試類科、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多比照或參照高普考試設計,基於同職系、同類科核心職能相同,經徵詢各縣市政府意見,修正本考試三等、四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本次修正後,三等考試除公職專技類科列考2科外,其餘類科以及四等考試各類科之應試專業科目分別為列考4科及3科,與高普考試一致。
考試院補充,為免本考試部分技術類科之應考人,因本次三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修正而無法應考,增訂於本考試規則修正施行之日起5年內,仍得依其所修課程與修正前之專業科目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報考相關類科之緩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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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514新聞稿-115年起地方特考放寬英語檢定採認年限及種類 並調整三等、四等應試專業科目為列考4科、3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