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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4

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規則」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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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院院會於14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條文,將本考試錄取分發區修正為臺北市、臺灣省北區、臺灣省中區、臺灣省南區及高雄市等5個錄取分發區
       考試院表示,本考試錄取分發區原分北、中、南3區,但因用人機關財政部認為原北部錄取分發區及南部錄取分發區轄區過大,為利實際用人需要及減少原北部及南部錄取分發區內錄取人員流動率過高等情形,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轄區,將本考試錄取分發區修正為5個錄取分發區。
       詳細修正條文,請參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對照表 」。

       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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