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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6

「民航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公告

附件:
       考選部7月6日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主要修正重點為:
一、 為配合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5 條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學歷條件,由原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並明定具專科學校畢業資格者,得於該法修正公布後三年內(民國100 年1月18 日前)繼續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因過渡期間將屆,為利應考人及早因應,「民航人員特考」三等考試各類組之應考資格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二、 配合國際民航公約(附約1-人員檢定)規定,修正第9條第2項,增訂「航空通信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通過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指定之航空英語能力檢定,未經檢定或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三、 民用航空法 第26條第1項規定,飛航管制員需具備體格檢查及格證始得執業,增訂第9條第4項,規定「飛航管制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滿前應符合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詳細修正內容請參見「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對照表 」。
       民航人員特考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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