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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考試簡介>113年律師考試

「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定於4月23日至5月2日報名,8月3日考試;第二試定於9月12日至18日報名,10月19日至20日考試,凡專科以上相關科系畢業,或曾修習相關學分者,即可報考。有志參加「律師考試」之考友,請把握機會,儘早準備! 

律師  簡介

執業資格
律師法第3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經律師考試及格並經訓練合格者,得充律師。
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前項考試以檢覈行之: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
二、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者。
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二年、副教授三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三年以上者。
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或經軍法官考試及格,而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六年以上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者免予訓練。
律師法第5條規定,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律師證書。
律師法第7條規定,律師得向各法院聲請登錄。
律師法第9條規定,律師依第七條之規定登錄後,得在下列機關執行職務:
一、各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
二、其他依法令規定律師得執行職務之機關。
律師法第11條規定,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律師法第21條規定,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 

執業範圍 
律師法第20條規定,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
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 

職前訓練 
律師法第7條規定,律師應完成職前訓練,方得登錄。但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軍法官者,不在此限。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7條規定,本訓練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期間定為六個月,分下列二個階段依序實施:
一、第一階段  學習律師在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接受一個月之基礎訓練。
二、第二階段  學習律師得於下列單位、機構或團體之一接受五個月之實務訓練:
(一)律師事務所。
(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三)上市上櫃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法務單位。
(四)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14條規定,學習律師之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合格者,由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發給合格證書,並陳報法務部。

律師考試  簡介 

考試方式
律師考試規則第3條規定,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均為筆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本考試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應考人報考本二項考試且均達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得分別應各該考試第二試。

應考資格
律師考試規則第5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後任司法行政職系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四、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
律師考試規則第6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第一試考試免試:
一、具有第五條第一款之資格,並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科、系、組、所專任助理教授五年、副教授三年或教授二年,講授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等學科中之科目,合計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二、具有第五條第一款之資格或經軍法官考試及格,並曾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六年以上。
律師考試規則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一、實任法官、檢察官。
二、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
前項第一款實任法官、檢察官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六個月起,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考試科目
律師考試規則第12條規定,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六百分,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及分配考試時間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占三百分:
憲法四十分、行政法七十分、刑法七十分、刑事訴訟法五十分、國際公法二十分、國際私法二十分、法律倫理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綜合法學(二)占三百分:
民法一百分、民事訴訟法六十分、公司法三十分、保險法、票據法、強制執行法、證券交易法各二十分、法學英文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一千分,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及分配考試時間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占三百分,考試時間四小時。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四、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占一百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五、智慧財產法或勞動社會法或財稅法或海商法與海洋法(四科任選一科)占一百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六、國文占一百分(作文六十分、測驗四十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第二項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應附發法律條文。
律師考試規則第14條規定,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第一試採測驗式試題,第二試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成績計算
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規定,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為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錄取。
本考試第二試及格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計算及格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及格。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四百分者,均不予及格。  

合格發證
律師考試規則第21條規定,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法務部查照。 

附註: 
(一)「113年律師考試」相關事項以「正式公告」為準。  
(二)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簡章」。

※相關考情,請參閱:「113年律師考試」E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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