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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

<考試簡介>「113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定於8月6日至8月15日報名,11月16日至18日考試;年滿20歲、性別不拘,高中職以上、即可報考。有志參加「不動產經紀人考試」之考友,請把握機會,儘早準備! 

 不動產經紀人 簡介 

執業資格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依本條例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者,得充不動產經紀人。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
前項經紀營業員經驗,依下列情形之一認定:
一、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有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執業範圍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經紀人員指經紀人或經紀營業員。 經紀人之職務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
代銷業務︰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稿。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2條規定,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類似不動產之交易價格。
二、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有關契約內容規範之說明。
三、提供買受人或承租人關於不動產必要之資訊。
四、告知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之瑕疵。
五、協助買受人或承租人對不動產進行必要之檢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買賣或租賃當事人所為之規定。  

專業訓練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三十個小時,其證明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時,經紀營業員應檢附完成訓練二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重新辦理登錄。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時,經紀人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換證。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簡介 

考試方式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2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3條規定,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應考資格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5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考試科目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6條規定,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
二、專業科目:
(二)民法概要。
(三)不動產估價概要。
(四)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五)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國文採申論式試題外,其餘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成績計算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9條規定,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合格發證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12條規定,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 

附註: 

(一)「113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相關事項以「正式公告」為準。
(二)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簡章」。

※相關考情,請參閱:「113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E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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