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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

<考試簡介>「112年導遊‧領隊人員考試 」

「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領隊人員考試」預定111年12月6日至15日報名,112年3月11日至12日考試;年齡不限、性別不拘,高中職以上、即可報考。有意參加「導遊.領隊考試」之考友,請把握機會,儘早準備!

導遊‧領隊 簡介

執業資格
發展觀光條例第32條規定,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
前項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並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始得執行業務。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各該業務者,應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業務。
導遊人員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導遊人員應受旅行業之僱用、指派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招請,始得執行導遊業務。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導遊人員執業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前應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體申請換發。
領隊人員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領隊人員應受旅行業之僱用或指派,始得執行領隊業務。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領隊人員執業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前應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申請換發。
執業範圍
導遊人員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規定,導遊人員執業證分英語、日語、其他外語及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
已領取英語、日語或其他外語導遊人員執業證者,如取得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外語能力合格認定基準所定基準以上之成績單或證書,且該成績單或證書為提出加註該語言別之日前三年內取得者,得檢附該證明文件申請換發導遊人員執業證加註該語言別,並得執行接待或引導使用該語言之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
已領取導遊人員執業證者,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舉辦第一項所定其他外語之訓練合格,得申請換發導遊人員執業證加註該訓練合格語言別;其自加註之日起二年內,並得執行接待或引導使用該語言之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
領取英語、日語或其他外語導遊人員執業證者,得執行接待或引導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觀光旅客旅遊業務。
領取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者,得執行接待或引導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觀光旅客或使用華語之國外觀光旅客旅遊業務,不得執行接待或引導非使用華語之國外觀光旅客旅遊業務。但其搭配稀少外語翻譯人員者,得執行接待或引導非使用華語之國外稀少語別觀光旅客旅遊業務。
領隊人員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規定,領隊人員執業證分外語領隊人員執業證及華語領隊人員執業證。
領取外語領隊人員執業證者,得執行引導國人出國及赴香港、澳門、大陸旅行團體旅遊業務。
領取華語領隊人員執業證者,得執行引導國人赴香港、澳門、大陸旅行團體旅遊業務,不得執行引導國人出國旅行團體旅遊業務。
專業訓練
導遊人員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導遊人員訓練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經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者,應參加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舉辦之職前訓練合格,領取結業證書後,始得請領執業證,執行導遊業務。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導遊人員職前訓練節次為九十八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受訓人員於職前訓練期間,其缺課節數不得逾訓練節次十分之一。每節課遲到或早退逾十分鐘以上者,以缺課一節論計。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11條規定,導遊人員職前訓練測驗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應於七日內補行測驗一次;經補行測驗仍不及格者,不得結業。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規定,導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導遊業務者,應依規定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導遊業務。導遊人員重行參加訓練節次為四十九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
領隊人員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5條規定,領隊人員訓練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經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者,應參加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舉辦之職前訓練合格,領取結業證書後,始得請領執業證,執行領隊業務。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領隊人員職前訓練節次為五十六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受訓人員於職前訓練期間,其缺課節數不得逾訓練節次十分之一。每節課遲到或早退逾十分鐘以上者,以缺課一節論計。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9條規定,領隊人員職前訓練測驗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應於七日內補行測驗一次;經補行測驗仍不及格者,不得結業。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領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領隊業務者,應依規定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領隊業務。領隊人員重行參加訓練節次為二十八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

導遊‧領隊考試 簡介

考試方式
導遊人員
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2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類科:
一、外語導遊人員。
二、華語導遊人員。
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規定,本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增減之。
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6條規定,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行之。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方式行之。
領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2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類科:
一、外語領隊人員。
二、華語領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規定,本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增減之。
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6條規定,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應考資格
導遊人員
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5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領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5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考試科目
導遊人員
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規定,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如下:
一、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二、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四、外國語(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韓語、泰語、阿拉伯語、俄語、義大利語、越南語、印尼語、馬來語任選其一)。
經外語導遊人員或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及格,領有各該類科考試及格證書,報考外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者,第一試筆試外國語以外科目得予免試。
第二試口試,依應考人選考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並依外語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規定,本考試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如下:
一、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二、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前項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領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規定,本考試外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如下:
一、領隊實務(一)(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二、領隊實務(二)(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四、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任選其一)。
經外語領隊人員或華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及格,領有各該類科考試及格證書,報考外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者,筆試外國語以外科目得予免試。
第一項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規定,本考試華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如下:
一、領隊實務(一)(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二、領隊實務(二)(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前項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成績計算
導遊人員
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12條規定,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一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錄取。但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部分科目免試者,以外國語科目成績滿六十分為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二試以各口試委員評分之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領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11條規定,華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外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部分科目免試者,以外國語科目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合格發證
導遊人員
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14條規定,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觀光局查照。外語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註明選試外國語言別。
領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13條規定,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觀光局查照。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註明選試外國語言別。

附註:
(一)「112年導遊‧領隊人員考試」相關事項以「正式公告」為準。
(二)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領隊人員考試簡章」。

※相關考情,請參閱:「112年導遊‧領隊人員考試」E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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