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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 考選部 >「律師考試第二試」(法學共同專業科目)400分門檻之說明。

考選部針對近期媒體及網路討論律師考試第二試法學共同專業科目成績400分門檻影響之說明

  依考選部108年2月23日公布的統計,107年律師考試因考選部突襲修改考試設「400分門檻」造成落榜107人(依106年舊制能考取)。

  考選部表示,有關律師考試規則之修正,法制作業程序完備,考試院於106年8月16日修正發布律師考試規則,自107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除維持按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33%決定及格標準外,且規定四大核心領域(即「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總分800分中合計成績須達400分(相當於百分制50分)始予及格,修法之目的及法制作業程序清楚明確並極為完備。  

  考選部表示,針對前項400分門檻,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2月11日作出108年訴字第1244號行政判決,該項修正是為了鑑別應考人是否具律師專業執業能力之功能,提升考試及格者於專業科目公、民、刑、商事法等四大核心領域之水準,以強化基本專業能力及考試實際表現之關連性,建構專業導向之律師考試制度,應屬合理、必要之手段,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利益衡平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實體內容亦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與設有適當緩和措施等。 

  考選部進一步表示,律師既屬專技人員,考選部承擔為國舉才任務,基於維護公共利益及人民訴訟等權益,應維護律師考試證照價值與品質,為達成設置考試制度的目的,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就考試方法與及格標準等,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限度內,針對專技人員的及格標準會有適當的限制,屬基於職責所為之合法合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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